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解读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哪些情形适用该办法?政策依据及注意事项有哪些?以下为您详解。
一、简易征收适用范围
建筑服务:
-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简易计税。
- 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简易计税。
- 安装服务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1]。
出售不动产:
-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简易计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老项目可选简易计税[2]。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自来水费:
- 扣除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税[3]。
不动产经营租赁:
-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简易计税。
-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选简易计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税。
劳务派遣: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差额纳税,按5%征收率缴税[4]。
其他情况: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特定行业可选简易计税[5]。
二、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品税阁、北京延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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