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雇佣与解雇规定
香港主要法律依据是《雇佣条例》(Cap.57)。劳动关系可书面或口头建立,但连续性合约下的雇员(连续4周每周至少工作18小时)受《雇佣条例》全面保障。解雇方面,香港采取相对灵活的做法:一般情况下雇主可以无须证明原因,通过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来终止雇佣合约。法定通知期通常由合约约定,若未约定则工作满1个月后的雇员至少需给7天通知。严重违纪等情况雇主可即时解雇而无需通知,但需有充足理由(如故意不服从、欺诈、严重失职等)。雇佣关系终止时雇主须在7日内结清所有应付金额,包括工资、代通知金、未放年假的工资补偿、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等。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禁止某些情况下的解雇:例如雇员在产假、病假期间或因工伤停工期间,或雇员参与工会活动、履行陪审员义务等受保障情形下,解雇属违法行为。服务满2年以上且因经济裁员被解雇的雇员,有权获得遣散费(根据连续服务年资计算,每年服务可获2/3月薪,具体以法律规定上限计算)。服务满5年以上自行离职(非因违纪)也可能符合长期服务金的条件。香港解雇制度体现“通知或补偿”的弹性,但对特殊保护期和长期服务有额外保障。
二
工资与工作时间
三
带薪休假
香港雇员根据连续服务年资享有逐年递增的有薪年假天数:满12个月服务后年假至少7天,此后每多服务1年增加1天,最高14天。例如服务5年可得10天年假,9年及以上为14天。有薪年假必须在假期年度内给予,未休年假不可以金钱补偿取代10天以内的部分(除非雇员自愿且超过法定最低天数部分才能兑换)。年假安排上,若年假不超过10天,雇主须安排至少3天可分散休,剩余连续放;超过10天年假的需有至少7天连续休假。病假方面,连续合约雇员每月可累积2天病假,服务满4年后改为每月4天,累积上限120天。病假需取得注册医生证明才能计为有薪病假,头2天病假无需支付薪酬,第3日起的病假由雇主按雇员平均工资的80%支付(这病假工资需从雇员已累积的病假日数中扣除)。香港还设有产假和陪产假:符合资格的女性员工连续受雇满40周可享受14周产假(2020年前为10周,现已延长),由雇主按平均工资的80%支付产假薪酬(前10周政府报销额有上限,其余由雇主承担)。男性雇员可享5天陪产假,在配偶预产期前后总计14周内使用,带薪按80%计。另外,香港有假期工资制度:法定假日和年假期间雇主需支付假日薪酬(按过去12个月平均日薪计算)。综合而言,香港员工享有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病假、产假等一系列权利,且相关假期待遇多以平均工资的80%支付,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合规支付假期薪酬。
四
劳动合同类型
香港劳动合同形式相对灵活,没有强制书面合同的要求,但雇主须在雇员受雇60天内提供书面雇佣条款(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日、假期等)以备查。《雇佣条例》主要区分连续性合约雇员(continuous contract)与非连续性(临时/兼职)雇员:前者符合“4星期内至少18小时/周”标准即享受年假、病假、产假等全部法定权益;未达该标准者不享有有薪年假和法定病假等,但工资支付、工伤补偿等基本保障依然适用。合同期限上,香港并无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严格分类。绝大多数雇佣关系被视为无固定期(长工),可持续至一方终止。亦可约定固定期限合同(如项目聘用),但若员工在固定期届满后继续工作,视为延续为不定期雇佣,受《雇佣条例》保护。香港无法律强制试用期规定,但试用期内各项保护(如产假、年资计算)仍然生效,只是雇主常在试用合同约定较短通知期(如7日)。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有强制性退休计划(MPF),这不属于劳动合同类型,但雇佣双方须依法为雇员参加强积金退休计划并按月供款。总的来说,香港劳动合同制度以连续服务概念贯穿,用人单位应确保满足连续合约要件的雇员享有全部法定权益,并在解雇时依法支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等。
五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六
外籍员工与签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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