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复杂的交易结构遇上犀利的司法“穿透”,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灰色游戏难以为继。
在金融创新与监管套利的博弈中,资管业务催生了大量多层嵌套、明股实债的复杂交易。如何拨开迷雾,认定真实的法律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挑战。近年来,“穿透式审判” 这一利器已被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众多典型案例中娴熟运用,深刻改变了金融资管纠纷的裁决格局。
“穿透式”理念首先源于监管。2018年《资管新规》确立了穿透式监管原则,要求“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旨在打击规避监管的行为。
这一理念很快被司法系统吸收。2019年《九民纪要》明确提出,民商事审判要运用 “穿透式审判思维” ,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这搭建了从行政监管到司法审判的桥梁,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再仅仅依据合同表面的“名”,更要洞察交易实质的“实”。
穿透式审判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产生两种法律后果,如同一把双刃剑:
1. 刃之一:认定“名为实为”,重新定性法律关系
这是穿透式审判最常见的应用。当表面合同与真实意图不符时,法院会揭开面纱,按真实的法律关系处理。
典型情形:“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
核心案例:在(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案中,当事人签署了《合伙协议》,但最高院穿透审查后发现,各方真实目的并非共同经营企业,而是通过合伙企业份额回购安排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因此,法院否定了合伙关系的外衣,按借贷的实质规则来处理各方权利义务。
2. 刃之二:认定合同无效,从根本上否定效力
当穿透审视后发现,被隐藏的真实交易不仅是不实,更是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时,法院会动用更严厉的手段——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无效路径:主要通过《民法典》第153条,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宣告无效。
核心案例:在(2021)京民终403号案中,法院穿透发现,一笔信托贷款的真实用途是绕道进入股市。法院认为,此举违反了严禁信贷资金炒股的核心监管政策,扰乱了金融安全和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一个关键问题是:《资管新规》本身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它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吗?
答案是:不能直接作为无效依据,但却是裁判说理的“强大武器”。
法院在裁判中的逻辑通常是:
援引《资管新规》等监管规定,作为认定某项交易模式违规性的专业依据。
评估该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判断其是否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根本性利益,即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
最终适用《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作出合同是否无效的判决。
因此,《资管新规》虽不直接出手,却是法院进行“穿透”审视、判断行为危害性的关键尺度和论理基础。
一系列判决为资管业务的各方敲响了警钟: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任何试图通过复杂结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操作,其法律风险已急剧升高。司法“穿透”之下,灰色地带不再安全。业务创新必须建立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之上,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源。
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警惕那些结构异常复杂、承诺“固定高回报”却解释不清底层逻辑的产品。穿透式审判保护的是诚实守信者的利益,但不会庇佑参与合谋进行违规交易的投资者。所谓“保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概率极高。
对于融资方而言:与金融机构合谋设计规避监管的交易结构,一旦被穿透认定为无效,不仅融资目的落空,还可能面临各自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结语
穿透式审判的常态化,标志着中国金融司法进入了以“实质重于形式”为核心的新阶段。它犹如一把精准的手术刀,旨在切除那些危害金融肌体健康的“灰色肿瘤”,引导资管行业从追逐套利走向真正的价值创造和风险管理。在一个日益透明的司法环境下,唯有真实与合规,才是永续经营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