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江苏省住建厅一连通报处罚10人:
包含6名项目经理、2名安全员和2名法定代表人,均因事故责任,被分别处以暂扣A、B、C证书。
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具体如下:
根据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姜某(苏建安B(2005)101XX13)作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05)101XX13)1年,时间从2025年11月6日至2026年11月5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赵元某康(苏建安C2(2019)307XX40)作为扬州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19)307XX40)1年,时间从2025年11月3日至2026年11月2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章某丽(苏建安B(2020)100XX32)作为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20)100XX32)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徐某(苏建安B(2014)100XX38)作为中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14)100XX38)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王某(苏建安B(2019)100XX00)作为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19)100XX00)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宝应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戴某全(苏建安B(2005)101XX13)作为扬州阳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05)101XX13)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孙某(苏建安C2(2019)303XX27)作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19)303XX27)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陈某美(苏建安A(2023)002XX79、苏建安B(2010)100XX86)作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23)002XX79、苏建安B(2010)100XX86)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陈某华(苏建安A(2011)000XX51、苏建安B(2014)101XX15)作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1)000XX51、苏建安B(2014)101XX15)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曹某(苏建安A(2019)000XX00)作为南通市舒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9)000XX00)1年,时间从2025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11月6日,江苏省住建厅一连通报处罚10人:
包含6名项目经理、2名安全员和2名法定代表人,均因事故责任,被分别处以暂扣A、B、C证书。
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具体如下:
根据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姜某(苏建安B(2005)101XX13)作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05)101XX13)1年,时间从2025年11月6日至2026年11月5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赵元某康(苏建安C2(2019)307XX40)作为扬州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19)307XX40)1年,时间从2025年11月3日至2026年11月2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章某丽(苏建安B(2020)100XX32)作为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20)100XX32)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徐某(苏建安B(2014)100XX38)作为中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14)100XX38)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王某(苏建安B(2019)100XX00)作为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19)100XX00)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宝应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戴某全(苏建安B(2005)101XX13)作为扬州阳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05)101XX13)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孙某(苏建安C2(2019)303XX27)作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19)303XX27)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陈某美(苏建安A(2023)002XX79、苏建安B(2010)100XX86)作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23)002XX79、苏建安B(2010)100XX86)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陈某华(苏建安A(2011)000XX51、苏建安B(2014)101XX15)作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1)000XX51、苏建安B(2014)101XX15)1年,时间从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曹某(苏建安A(2019)000XX00)作为南通市舒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9)000XX00)1年,时间从2025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图片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本文为原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