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有所不同,为便于明确所指的国资企业范围,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题系列文章中相关企业的定义如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 国有全资企业/公司: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 国有控股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公司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及前述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四类企业统称
● 国有参股企业: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 国有企业(广义):上述所有企业统称
我们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和各位同仁分享对国资监管问题的理解与心得,并期待能够抛砖引玉,与各位进行讨论交流,以期在投资交易中更加清晰、准确地适用国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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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涉国资问题分析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 涉及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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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所涉问题分析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如果企业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应该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没有将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作为免于评估的例外情形。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不论企业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国有参股企业,只要增资行为导致“国有股东”(该办法未明确“国有股东”的外延)股权比例变动,就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我们理解,如果“国有股东”同比例增资,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 因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公司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公司或其子企业增资;
●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 企业原股东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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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投退”过程中的国资问题
● 是否需要资产评估,主要取决于标的公司/转让方的性质,如果标的公司/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则标的公司的非同比例增资/转让方转让国有产权,原则上需要资产评估。
● 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同样的,主要取决于标的公司/转让方的性质,如果标的公司/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则上需要进场增资/转让。
●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最新监管意见,原则上可以主张不需要资产评估,但需要同时考虑受让方的性质,如果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则原则上需要资产评估。
●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最新监管意见,可以主张不需要进场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