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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有关中基协新规征求意见稿你关心的23个问题

实务 | 有关中基协新规征求意见稿你关心的23个问题 盛世投资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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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会由积募合伙人、产品总监方健老师主讲,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完整梳理对比了新旧规定差异变化:


  • 管理人登记准入要求变化
  • 基金产品备案要求变化
  •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要求变化
  • 信息报送、自律管理要求变化



001 最热问题


01.现在正在申请的管理人会中止等新规吗?

答: 目前新规还处于征求意见稿的状态,并不会影响现行登记备案事项,且按照过往协会审核的逻辑也不会影响目前正在申请的管理人,一般会有过渡期安排。但是,如果新规正式落地时,针对正在申请流程中但尚未成功的机构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大家尽早提交,并且持续关注新规正式稿的落地及相关规定。

02.会新老划断吗?已经登记过的基金管理人现在这些规定是怎么适用的?不符合的要限期整改吗?

答:根据过往经验来看,一般都是新老划断的。如果管理人不涉及变更事项,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强制存量的管理人进行整改;但是,如果管理人涉及重大变更之类的事宜,就需要按照新规来执行。

002 管理人登记要求相关问题


03.异地办公还可以吗?

答:异地办公一直都是允许的。目前大部分城市没有开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商注册,部分开放注册的城市准入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异地办公是合乎现实情况的。

04.如果基金管理人向股东租赁独立场地进行办公可以吗?

答:我们认为只要手续齐全并且是独立的办公空间是没有问题的。从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关于办公地址的要求可以看出,监管重点关注办公场所是否独立、是否稳定、是否有混同办公情况。由于私募基金运作的特殊性,需要对内对外高度独立、安全性高的空间,比如风控室和交易室需要隔离分开。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场地的要求如下:
1)独立稳定
2)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3)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
4)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
5)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05.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普通股东有从业5年的要求吗?

答: 此处的普通股东是指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东,现行的法规是没有要求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仅是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06.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到私募股权基金任高管,相关工作经历协会认可吗?

答:我们认为是不认可的。一二级市场的投资逻辑大不相同,即使拥有丰富的公募基金行业的从业经验也无法证明可以胜任股权基金的高管,过往我们遇到的案例中协会有过相关质疑的反馈意见。

07.对于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经验要求,有相关产业经验是否可以?比如公司高管或者负责人?是否也是要求5年?

答:根据过往规定,一般要求实际控制人和负责投资的高管需要有相关3-5年从业经验。相关产业经验一般适用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对于实际控制人而言,如果相关产业经验和拟登记机构未来展业方向相符是可以的,但如果是负责投资的高管还是要有业绩证明的。在从业年限方面,可以等正式稿落地之后再看具体执行口径是否是5年。

08.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新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有退出的项目案例证明吗?

答:如果法代同时也是负责投资的高管,必须要有项目投资的经验。此前的要求是:需要具备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是: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目前变更还是按照老的标准来执行,尚无项目退出的要求,后续可以关注正式稿的落地要求。

09.基金经理目前持股比例为0,后续需要整改吗?

答:要求负责投资的高管持股主要出于人员团队稳定性、杜绝挂靠等因素的考量,对于存量的管理人一般不会做此要求,我们认为此条主要针对拟登记机构。

10.之前主动注销的管理人,现在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于注册时间和实缴规模怎么认定?

答:根据现行规定,主动注销的管理人在6个月内是不能再重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之后如果想要重新登记,建议注册一家全新的工商主体去申请。目前,监管对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行业一般水平是1000万元,实缴资本建议在25%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要求是需要实缴1000万元,提醒大家关注后续正式稿的要求。目前提交的仍然根据老的规定来。

11.合规风控能不能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咨询委员会委员?

答:不建议合规风控担任投决会委员。

详情参见文章:真相局|投决会成员能不能有合规风控?

12.私募管理人董事长(非法人)是否可以不在协会登记为高管?

答:一般情况下都会将董事长登记为高管。但是,根据协会现行要求,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仅包含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对于董事长是否需要在系统内登记为高管尚无要求。

13.实控人担任高管,仅在工商登记董事可以吗?还是必须是中基协从业系统登记高管?

答: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由中基协发布,其中的规定主要针对中基协范围内的登记备案相关事宜。因此,实控人担任高管,需要在中基协从业系统登记为高管,工商层面协会暂无规定。

003 管理人变更要求相关问题


14.存续管理人,风控变更需要按照3年经验的规定吗?

答:存续管理人如果涉及变更风控负责人,需要按照现行的规定有3-5年金融机构或者私募机构风控从业经验。如不涉及变更则无硬性整改要求。

15.如果管理重大变更也参照新规的要求,对于登记不满3年的管理人,不允许变更控股股东?

答:对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是这样的,主要为了杜绝买卖壳的情况。建议关注正式稿落地后的相关规定。

004 基金备案变更清算相关问题


16.管理人不担任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强关联关系(不控制),这种架构还能备案吗?

答: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新规主要为了杜绝通过双GP架构借通道发行产品的情况,也具有合理性,目前发行的基金尚无此类反馈,可以跟进后续正式稿要求。

17.新规生效后,存续产品不足1000万,如果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满足1000万的要求么?

答:一般是新老划断的要求,不会要求存量的产品补齐规模,后续还是要看协会的监管执行口径。

18.现在备案创投基金要求组合投资吗?单一可以吗?

答: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备案创投基金需要在基金合同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我们猜测该要求可能是指创投基金需要进行组合投资,并且对于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控制在20%以内。但是征求意见稿还未落地,目前备案无此要求。

19.私募基金的类型之后可以变更了吗?

答:目前基金类型备案之后是不可以变更的。

20.提前注册好的合伙企业壳,是否可以后续变更合伙企业名字,加入“创业投资基金”字样?

答:建议跟注册地沟通。如果新规正式落地,此后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是需要满足基金名称要求的,即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21.工商主体成立超过一年,但是经营范围、名称变更为有限合伙主体不到一年,基协备案会有影响么?

答:根据中基协今年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成立日证明以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为准)6个月以上的,需要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相关阅读:热门问答 | 存量投资类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基协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005 信息报送及自律管理相关问题


22.对于关联方的信息需要向协会进行主动披露吗?以怎样的方式?以前是金融相关关联需要公示,以后非金融关联方也需要公示吗?

答:需要披露。根据协会2018年12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联方指:申请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以上机构都是需要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非金融类的关联方。

23.本基金公司的私募产品申购本公司的其他基金算关联交易吗?需要报备吗?

答:算的,需要向投资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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