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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发文进一步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对违规律所、审计机构加大问责惩处力度

发改委财政部发文进一步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对违规律所、审计机构加大问责惩处力度 盛世投资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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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又加了一码!《通知》明确规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报或推荐申报企业债券。


两部委办公厅在《通知》中提出九大要求,规定很具体详细!


一、对申报企业提出三大要求:


1、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严禁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2、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


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3、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


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二、对项目提出两大要求:


1、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2、募投项目若有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程序和内容必须依法合规


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相关财政资金应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严格落实资金来源。


三、对PPP项目进一步规范


1、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


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


2、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四、对相关机构加大问责惩处力度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

申报企业

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用评级机构等


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报或推荐申报企业债券


五、对项目企业的利好,财政部门不得拖欠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四、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五、募投项目若有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程序和内容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财政资金应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严格落实资金来源。


六、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七、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报或推荐申报企业债券。


八、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防止地方政府恶意拖欠企业工程款。


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组织区域内市场化运营的优质企业、优质项目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来源: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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