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香港政府推出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该路线图阐明香港要求公众责任实体(“PAE”)采用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准则(“ISSB准则”)完全衔接的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方针。该路线图为2028年前大型公众责任实体全面采用ISSB准则提供了路径方向,从而使得香港能够成为本地可持续披露要求与ISSB准则相衔接的首批司法管辖区。
在路线图发布后,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24年12月12日发布其首批两项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HKFRS S1)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2号——气候相关披露》(HKFRS S2)(“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HKFRS SDS”)以及相关注释备忘录。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与ISSB准则全面衔接,并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
实施与ISSB准则衔接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时间表
在有关监管机构规定需强制采用与ISSB准则衔接的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前,该准则将由企业自愿采用。按照路线图的设想,香港将首先由公众责任实体分阶段采用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其中,大型公众责任实体预计将于2028年开始采用,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大型上市公司”)和在香港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非上市金融机构。
对于香港主板上市公司而言,自2025年1月1日起已经须开始披露与部分ISSB准则相衔接的气候信息。具体时间表与路线图如下:
注:港交所气候新规最大限度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和HKFRS S2保持了衔接,在路线图中属于一项过渡措施。根据港交所气候新规的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遵循了ISSB准则编制气候相关披露,则视同已经遵循了港交所气候新规。
不同可持续披露规范之间的比较
对于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尤其是A+H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报告时可能需要遵循内地与香港不同的可持续披露规范。下表比较了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可能适用的不同可持续披露规范:
除上表所述内容外,不同可持续披露规范都要求按ISSB准则中规定的四大核心内容(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及指标和目标)对可持续议题进行披露。港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2《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除2024年4月新增修订的与气候相关披露要求将分阶段实施外,其他原有关环境和社会议题(如资源利用和职业安全)的披露要求仍继续以“不遵守就解释”的方式适用。
中国内地三大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包括相应编制指南)除按四大核心内容披露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信息外,对于其他特定议题(如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等)也有具体披露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在可持续机遇和风险相关披露要求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S1号——一般要求》保持衔接趋同,同时要求按具体准则(未来相继出台)的规定披露重要的可持续影响信息。
支持实施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生态圈
根据路线图的规划,香港将建立一个涵盖可持续鉴证、数据与科技,以及技能培训的全面生态圈,以支持可持续披露的蓝图。对于可持续鉴证领域,香港会计师公会将以全面趋同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香港可持续鉴证和职业道德准则,并计划2025年底前发布香港可持续鉴证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最终稿。与此同时,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将于2025年就可持续鉴证的香港监管框架进行公众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