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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备案须知培训:38项要点梳理,SPV、多GP、关联交易、杠杆倍数、业绩报酬等

中基协备案须知培训:38项要点梳理,SPV、多GP、关联交易、杠杆倍数、业绩报酬等 盛世投资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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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案须知要点了解一下

积募TALK



前两天,中基协组织了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培训,钟蓉萨副会长、董煜韬主任作了讲话,积募为大家划重点!


备注:以下内容为积募整理,非文字实录,如和实际监管要求有出入,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当前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募集销售时,宣传刚性回购、差额回购、保本保收益等,伪私募仍然存在。

2、利用中基协备案为私募基金背书,备少募多,导致出现资金池、违规关联交易等不合规行为。

3、通过私募基金自融,以SPV的形式为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乱象频生。


二、新版备案须知的主要理念变化


1、对于托管的相关规定,以《基金法》为上位法,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责任。

2、在股权投资的整个生态里,不能通过SPV将资金转出去,无法实现闭环。因此,协会希望通过托管,对整个资金流进行管控,底线是要将资金投资到项目上,而不是把私募基金当作提款机。去年,协会已经接入市场监管总局系统,目前正在开发中,未来管理人只要对外做过投资,就会有记录,无论是基金层面的SPV,还是管理人层面的SPV,都能反应出来。


三、未来的新举措


1、提升登记备案的标准化和透明度


未来将量化登记备案标准,发布材料清单,管理人需按照清单提交。登记时,只有把材料提交完,协会才开始审核,未来有望在20个工作日就能完成。


管理人登记清单会有2020版,和管理人登记须知相配套;产品备案清单会在4月1日后再发布,与新版备案须知相配套。针对清单里的每个解释,都会在系统里用“叹号”作标注。


增加各律所过往业务办理情况,以及搜索功能,促进管理人理性选择;发布私募管理人登记尽调指引书,细化尽调要求,加强尽调底稿管理,提高律所水平;提高会员律所数量到200家以上,业务向会员律所倾斜;加大律所培训,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需要将尽调底稿上传至协会,没有底稿便不会审核。底稿的作用是备查,未来管理人出现问题时,用来审核相关责任。


2、公示管理人登记过程,健全公开公示


(1)目前,协会新网站已经上线,与旧版网站会共同运行一段时间。新网站的定位:

● 与协会目前的影响力相匹配,实现快捷高效办事,比如挂牌资格查询、从业考试报名等。

● 提高协会威慑度,加大公示力度,主要是私募管理人的异常、失联、注销、信息报送不及时累计达2次等,会打标签提示。

● 官宣平台,发布行业政策、数据等,供大家查询。


(2)探索管理人审核过程公示,包括管理人名称、律所名称、律师名称、提交时间、反馈时间、待审排位情况等,增加透明度。


(3)强化管理人持续经营的公示,包括财务情况、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注销机构及原因,尝试公示工作简历,接受社会监督。


3、探索先备后查制度,夯实优化信用基础


目前协会已经对会员机构发布了信用报告,包括证券类、股权类,未来会根据信用报告的情况,对30个指标中填报较好、信用较好的80%的机构推出绿色通道,实行产品先备后查,争取做到当天备案第二天就能完成。目前产品备案平均需要4个工作日。


先备后查时,如果查到私募管理人存在被投诉、被证监局行政处罚等舆情,或者其他问题,协会将立刻在系统内将产品备案改为手动。


目前,系统已经开发完成,会尽快试点,股权类大概有200多个管理人,占股权类总数的1%,管理规模占17%,协会将扶优限劣,夯实和优化信用基础,用数据对管理人全面准确客观画像。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里的材料未来会向投资者开放,还会在查询信息页面上,让投资者填写信披系统的材料与私募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材料是否一致。


三、新版备案须知解读要点


1、新版备案须知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新八条底线目前仍然适用。


2、私募基金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的认同,也不构成对财产安全的保证,初衷是对私募基金适当监管,区别于强监管逻辑,更多的是了解行业发展。目前在备案体系下,信息存在不对称,备案后是否存在阴阳合同、运营过程中成长为什么样子等,都无法管控,备案不是对合规的认可,管理人、投资人要尽到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协会主要致力于投资者保护、纠纷调解,积累并记录基金成长信息,对外发布行情综述,监管问题与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处置风险等,要归位尽责。


3、私募基金不能做通道,收过路费,这是对投资者利益不负责的安排,但可以把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外包。


4、一个基金只能有一个管理人,避免管理人之间互相推诿,托管人也不能有多个,简单清晰,对投资人负责。


5、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和GP分离,背后要做好风险隔离,GP和管理人要有关联关系。多GP具有合理性,《合伙企业法》没有设置多个无限合伙人的限制。其他相关安排有待观察,具体要看是否会影响到LP的合法权益。


6、合伙型投资者,如果没有备案为基金,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本身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7、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基金,明确禁止。


8、私募基金份额不能分拆、代持,投资者要有与认购规模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初始备案时不一定会审核,但后续抽查时会核实。


9、投资人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的首轮实缴才叫募集完毕。如果是管理人、员工跟投,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本身有比较强的信用,能够完成实缴,可以豁免首轮实缴100万的,以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为准。


10、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要在协会备案,承诺函在4月1日后会进行更新,增加一些要求,合规风控负责人要签署相关内容,并承诺已经完成募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11、管理人、股东、实控人、募集机构等,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能限定损失。不能将”业绩比较基准“误导宣传,不能让投资人产生刚性预期的错误理解。证券类私募管理人,不能设置安全垫。


12、禁止设置投资单元,包括横向和纵向,比如不同组别的投资者分开核算,或者同一只基金设立前后两组,投资不同标的。但不准设立不同投资单元,不等同于投资排除条款,针对个别投资者的个别收益条款,允许存在这样的特别安排。


13、股权类、资产配置类基金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展期不算在存续期内。证券类基金没有强制限定存续期。如果基金触发合同条款,符合清算条件,可以提前清算。


14、关联交易是重点监管领域,但是不禁止。备案时要说明如何进行交易及避免关联交易;要以投资者利益为优先,不能隐瞒关联交易至非关联化;关联交易要在基金合同里具体约定,重点在信息披露、决策机制的安排,针对关联交易要有特殊决策机制,以及回避机制。


15、日后会将私募基金备案清单通过系统对外公示,备案时针对清单提交即可,协会只对清单内的内容进行询问,不再询问清单以外的要素。


16、定向增发,股权类、证券类都可以做。


17、业绩报酬提取,不能超过业绩收益的60%,间隔期不低于3个月,未来协会会发布业绩报酬指引,将证券、股权进行不同的区分,与国际规则一致。


18、9月1日后,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不得新进募集规模,既存和新增投资人都不可以增加募集量,原则上只能到期清算。


19、债权收益权、不良资产等,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要求之前,对这些特殊投资标的,暂时停止备案。


四、热门问题


1、特殊目的载体,是否需要托管?

需和托管机构协商,最终目的是保证投资能够确权,财产在基金名下。


2、非管理人GP,是否能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只能由管理人收取。在多GP模式下,非管理人不能收管理费。


3、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投资REITs?

可以。


4、基金底层标的约定了远期回购,分为业绩对赌、到期回购,是否属于刚性兑付?

业绩对赌是管理人对底层标的的安全增信措施,不属于刚性兑付。如果投资标的与业绩不挂钩的回购,则为刚性兑付。


5、基金备案的最低规模是多少?

首轮实缴最少每人100万。


6、同一管理人的两只基金,是否能同时投资同一个标的?

不能同时平行投资同一标的。


7、股东借款占基金规模的比例能达到多少?

不能超过基金规模的20%。


8、基金杠杆倍数是多少?

证券类按照新八条底线规定执行;股权类没有明确杠杆倍数要求,未来修订的暂行办法会进行明确,在实操层面,如果发现杠杆过高,会要求管理人说明合理性。


五、托管人日常风险监控


1、托管人在私募行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2方面,一是监督制衡,即规范管理人准入,进行风险监测;二是市场博弈,对与私募管理人的合作进行评估,建立管理人评估体系。



2、中基协新版官网已于2020年1月1日0点上线,可通过【快速入口>私募基金业务>信息公示/自律管理】查询管理人异常信息。


3、如私募管理人发生经营异常、疑似失联、注销(包括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三种类型)等三种异常情况,协会向管理人及产品涉及的托管人定向推送风险提示邮件。


托管人在协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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