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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可以注册了?市场总局更新经营范围

私募管理人可以注册了?市场总局更新经营范围 盛世投资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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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私募管理人工商注册又有新进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局下发《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登记部门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

通知中指出,为便利企业登记经营范围,经商证监会市场二部,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两类表述: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登记注册局已同步更新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网址:https://www.jyfwyun.com/


积募查询了几个主要城市的经营范围情况,目前北京已经添加了私募相关的经营范围,广东、海南、浙江只有股权及创业投资管理,上海尚未更新!


北京查询结果


广东查询结果


海南查询结果


浙江查询结果


我们以北京为例,来看下最新的工商经营范围表述是什么内容?


一、证券类



证券类的经营范围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活动描述为: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备案的活动,均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非相关活动,即不得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备注:依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二、股权/创投类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活动: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备案的活动,均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非相关活动,即禁止从事于: 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备注:依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系转载自积募,文章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欢迎转发到朋友圈,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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