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阶段释义
目标公司产品开始进入市场销售阶段,商业模式有待市场考验(起步期);
目标公司经过市场初步认可,增长速度很快(成长期);
规避种子期项目。
(2)所处行业及政策
国家大力扶持的新兴行业;
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盈利模式和竞争优势符合上市的要求;
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容量 50 亿元以上;
行业参与者少,门槛高,初具核心竞争优势;
对于目标市场是创业板的公司,是否属于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和新经济、新服务、新农村、新能源、新材料、新模式企业,是否满足高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强这两条创业板上市条件是最重要的标准;
对于目标市场是科创板的公司,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不得在负面清单内。
(3)目标公司治理
创始团队特别优秀(事业心、意志品质、诚信度、健康状况、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独特专长等)。
(4)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
有无产权纠纷或隐患。
(5)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独立性
证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
关联交易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不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则能提出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
对内对外是否具有独立性:对内是否做到了业务独立、人员独立和财产独立,对外易和独立否在技术或业务上对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其他公司独立, 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的严重依赖;
大股东不存在大量占用拟投资企业的资金、没有通过资金的借贷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土地、商标完整地进入拟投资公司。
(6)生产与技术
总要求:技术领先或可复制的先进模式技术;
成熟度要求:已完成中试,具备产业化条件,无环保问题;
创新性要求:有持续创新能力;
市场成熟度要求:3 年左右能实现暴发式增长;
技术相对独占性:拥有无争议的知识产权。
(1)项目阶段释义
目标公司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
(2)所处行业及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公司的发展前景、盈利模式和竞争优势符合上市的要求;
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容量 50 亿元以上;
行业前十位,通过 1-3 年运营可上升到前五位;
对于目标市场是创业板的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和新经济、新服务、新农村、新能源、新材料、新模式企业,是否满足高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强这两条创业板上市条件是最重要的标准;
对于目标市场是科创板的公司,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不得在负面清单内。
(3)公司治理
董事、高管人员没有控股、参股其他同类业务的公司,或有,需能解决;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未来 3-5 年不发生变更;
通过股权融资或股权重组达到治理结构合理、规范;
1-2 年内按上市要求有计划设置和完善相关机构;
管理团队有强烈的事业心、团队稳定、互补性强。
(4)公司的法律风险
生产经营规范,如不存在历史上集资的问题;
关联交易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
股权交易的批准程序不存在瑕疵;
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存在越级审批;
不存在担保或其它法律诉讼风险;
股权转让、尤其是收购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时不存在权属纠纷、国有股权转让有国资律风险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的,需解决分拆上市的问题;
公司能有效解决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
对于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能做到规范运作。
(5)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独立性
证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
关联交易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不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则能提出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
对内对外是否具有独立性:对内是否做到了业务独立、人员独立和财产独立,对外是否在技术或业务上对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其他公司独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的严重依赖;
大股东不存在大量占用拟投资企业的资金、没有通过资金的借贷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土地、商标完整地进入拟投资公司。
(6)生产与技术
对于非专利核心技术,不存在容易被别人模仿复制、泄密的风险;
重污染企业需有省级环保意见,跨省的和有特别规定的,应有环保部意见;
历史上没出现过环保问题,若有,应能妥善解决募投项目需能顺利实施;
扩大的产能(如适用)应与管理、市场等情况相适应;
应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7)上市准备情况
有明确的上市计划;
对于上市工作有主要领导亲自抓;
已经或计划聘请相关专业人士;
已经或计划聘请相关专业机构。
项目基本具备 IPO 的条件,适合 PE 投资。
(2)所处行业及政策
目标公司所在行业不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
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盈利模式和竞争优势符合上市的要求;
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容量 50 亿元以上;
目标公司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前三名),市场非过度竞争;
对于目标市场是创业板的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和新经济、新服务、新农村、新能源、新材料、新模式企业,是否满足高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强这两条创业板上市条件是最重要的标准;
对于目标市场是科创板的公司,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不得在负面清单内。
(3)公司治理
董事、高管人员没有控股、参股其他同类业务的公司,或有,需能解决;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创业板只要求两年);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对于计划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
(4)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
生产经营规范,如不存在历史上集资的问题;
关联交易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
股权交易的批准程序不存在瑕疵;
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存在越级审批;
不存在担保纠纷或其它法律诉讼风险;
股权转让、尤其是收购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时不存在权属纠纷、国有股权转让有国资律风险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的,需解决分拆上市的问题;
目标公司能有效解决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
对于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能做到规范运作。
(5)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独立性
证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
关联交易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不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则能提出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
对内对外是否具有独立性:对内是否做到了业务独立、人员独立和财产独立,对外是否在技术或业务上对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其他公司独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的严重依赖;
大股东不存在大量占用拟投资企业的资金、没有通过资金的借贷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土地、商标完整地进入拟投资公司。
(6)生产与技术
对于非专利核心技术,不存在容易被别人模仿复制、泄密的风险;
重污染企业需有省级环保意见,跨省的和有特别规定的,应有环保部意见;
历史上没出现过环保问题,若有,应能妥善解决;
扩大的产能应与管理、市场等情况相适应;
应有与募投项目(如涉及)相关的生产经营和产业化经验;
应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7)上市准备情况
有明确的上市计划;
对于上市工作有主要领导亲自抓;
聘请了熟悉资本市场基本知识与工具,能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选择了合适的保荐机构。
1. 目标公司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保证其财务独立性。
2. 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会计管理涵盖所有业务环节,有制定专门的、操作性强的会计制度;各级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建立了持续的人员培训制度;会计岗位设置需贯彻“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原则;执行重要会计业务和电算化操作授权规定;按规定组织对账等。会计管理内部控制需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 目标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及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历史上若曾有相关状况,需均已改正,不良后果是已消除。
5.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资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6. 目标公司股东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出资资产的产权已过户到目标公司名下。
7.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需有资产评估报告;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需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8. 目标公司历史上若有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情况,重组资料齐全(三会决议、重组协议文件、审计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文件、重组对价支付凭证及过户文件等),重组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经营业绩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新入股东的潜在事项。
9. 目标公司及创始人无大额对外借款、担保等情况。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未来经营及现金流的账外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
10. 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无异常变动。
11. 目标公司按期纳税,无税务纠纷。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符合财政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来源、归属、用途及会计处理合法合规,不存在公司利润及经营业绩主要来自于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12. 不存在对非经常性损益的严重依赖情况。
13. 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14.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与目标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15. 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不存在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
16. 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未达到影响公司经营独立性的程度。
17. 保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不影响对公司业绩的稳定性,关联方应收款项需及时收回,不存在通过大额销售、关联方利润调节导致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估值的重大影响。
18. 目标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异常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资金流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银行存款账户真实,资金运不存在受限情况。
19. 不存在账上现金很多、资产负债率过低,从而导致权益融资失去合理性的情况。
20. 目标公司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合理,研发人员资历符合公司研发需求,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21. 目标公司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合理,历年研发费用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合理,研发费用的归集与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等情况相匹配。
22. 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权属清晰,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约定明确、保密措施等到位。
23. 目标公司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稳定,采购不会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24.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如果存在,需提供切实可行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备选安排方案。
25. 目标公司的存货管需按制度执行实施,存货入库前需经过验收、存货的保存安全、且有建立存货短缺、毁损的处罚或追索等制度。
26. 目标公司的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稳定,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产品定价策略合理,产品销售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27. 目标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
28.目标公司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需与公司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均能真正流入企业。
29. 目标公司的收入及其构成变动情况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30. 如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公司收入的变动情况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合理,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31. 目标公司的产品销售核算与经销商的核算不存在重大不符情况。
32. 不存在过分依赖某一客户的情况
33. 主要客户回款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期限,不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
相比竞争对手具备时间上、渠道上或其他方面不可复制的优势;
竞争优势的体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资源优势、渠道优势、技术领先性、成本优势、团队管理和决策的及时性与有效性等。
2. 目标公司的估值逻辑以及过往增长需有依有据
对比同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在相同发展阶段的经营状态,其 PE/PS 倍数、收入利润水平等估值指标相比行业内中位数未出现严重偏差;
目标公司的历次估值增长与彼时的实际经营数据并未发生严重的不匹配情形;
若发生以上两种情况,需给予合情合理及有效的解释。
3. 目标公司的盈利预测需要具备相应支撑依据
例如企业在未来短期的可预期经营数据、具体增量、技术迭代及规划的详情等依据应该具备一定的可落实和可验证性,避免缺乏依据的情况下过于乐观或不合理悲观的情况。
4. 风控条款
项目投资需要具备相应的风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条款、无限连带责任声明等,涉及的回购利率应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单利 10%)等;缺失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应与企业方进行积极的争取与落实。
5. 可行的退出路径
同行业内公司存在相当数量的先例且退出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较为清晰;
IPO:目标公司需满足相应的上市条件,例如科创板对于申请公司科技属性充足的要求,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对于申请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的相关要求等;
并购:业内近期需有并购案例的发生且数量上较为可观,案例的交易背景和逻辑较为健康,例如被并购资产具备高壁垒属性、并购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确实等情形;
转老股:同并购,需注意转股方及股份接受方自身的交易目的需具备合理的逻辑,结合双方过往的投资记录以及战略规划来辅助判断;
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投融资热度避免出现严重下滑的情形。
6. 内部管理的健康程度
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关键部分如技术研发部、市场部、战略规划部等对于行业和业务、技术本身拥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和实践,能够针对市场的变化来及时的判断和调整;
目标公司实控人信用良好,不存在历史上的不诚信的行为如私自挪用资金等可能给公司带来无法挽回局面的情形;
目标公司管理层与历史股东的关系健康,相互促进和帮助,能够进行资源的有效互换和利用,建立良好循环关系,给予企业积极正面的影响避免管理层内部矛盾及分裂所带来的负面经营和舆论。
7. 决策辅助
目标公司能够给予投资方董事会席位或有很大几率争取并获得被投企业允许投资方提供经营决策的相关辅导和出具意见。
8. 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计划当中不存在与现阶段实际发展相关度较低的使用方面,例如公司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并且远未达到商业落地的情况下使用不合理比例的资金进行市场渠道的开发;
目标公司各方面所需款额应与现阶段的发展相符,避免出现比例失衡的情况,例如初创科技类企业将所募资金的相当比例用于渠道维护及开拓而非技术的研发和迭代。
9. 目标公司的经营战略未出现程度较大的改变
公司经营战略的大幅变动会带来对于未来无法预期的情形,例如销售渠道由直销改为经销、代理的比例迅速提升且超过一定范围,由此可能造成收入波动、利润水平大幅降低等负面影响。
10. 目标公司对于上下游没有集中依赖
前 5 大供应商采购额或前 5 大客户收入占比未出现过于集中的情况,或其整体比例处于逐渐降低的趋势;
对于某单一供应商/客户并不存在过于依赖、占比偏高的情形,或其依赖程度呈现逐渐下降的态势。
11. 早期项目的资产形态
过于早期的项目(收入甚微或未能创造收入)需具备业务范围内一定市场价值且增值预期的无形资产:此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利、软件著作、临床批件及积极正面的试验成果、商业秘诀等;
无形资产的价值需可量化,且价格公允性不存在严重缺失。
12. 行业环境较为正面
避免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处于下行期、滞涨期或近期的商业变现无法预期等情况,例如传统的钢铁、水泥行业,智能语音设备、室内定位等领域;
行业整体容量较为可期,百亿规模及以上,增速保持在 CAGR 20%及以上,并且天花板较高。
13. 行业政策环境较为正面
所处行业是当前国家积极扶持的目标,如 5G、人工智能、车联网等热门领域,尽量避免出现潜在的政策趋严趋紧从而对于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细分市场,例如旅游业中针对旅游景区的门票、区内设施费用降低的指引和规划,以及教育领域汇总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整改的条例等。
14. 目标公司的产品生产及技术开发不存在较为严重的依赖性
产品的外包生产依赖性不得过高,尤其是原材料的筛选、产品设计等核心且具备较高价值的部分;
技术开发对于外部机构的依赖程度需在可控范围内,关键技术及模块等需自行掌握和开发。
15. 价格公允性
目标公司的经营开销、金融投资、产品及技术的买卖等涉及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需满足市场公允性,不得存在对于公允价格的严重偏差,包括过高或过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