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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境外机构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存在机构、场所?
Q2:境外机构合伙人可否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Q3:境外机构合伙人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结语
无论在国内税法层面还是在税收协定层面,相关规则尚未对QFLP境外机构合伙人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本篇Q&A聚焦的机构场所/常设机构、协定待遇两个问题将直接决定最终适用的税率,而纳税时间的问题将决定申报缴税的安排和时间节点。我们希望本篇Q&A能够帮助境外投资机构了解中国QFLP税制的基本现状,知晓相应投资行为的潜在税务影响和处理可能性,并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
我们在从税务角度协助QFLP设计结构、实施落地、就其取得收益适用的税务处理与税务机关沟通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您有任何关于QFLP的税务问题,敬请联系我们。
就QFLP境外机构合伙人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我们此前还发表了更加深入的解读文章系列,《QFLP的外国合伙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上)》、《当私募基金遇到常设机构——QFLP的非居民合伙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下)》与《当私募基金遇到常设机构——QFLP的非居民合伙人是否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您也可以点击查阅。纵使有如此多的分析文章,因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规则的滞后性,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仍然层出不穷,需要更多规则明细和具体分析,我们也期待业界更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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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余悦、兰孟、肖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