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上位法之惑
回应一般投资公司、合伙企业与公司型、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区分标准
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业务活动,
民事层面可能行为无效,行政层面可能被处罚
明确“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向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亮出一把利剑
明确了部分对政府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对待的事项
大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董监高等从业人员同等准入要求
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列为管理人
的法定职责,并采取措施督促其落实
不得保本保收益的主体不再
限定为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明股实债业务或将不复存在
符合条件的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的高管应具有相应从业经历成为法定要求
禁止将投资管理职责转委托
对困境基金的处置给出方向性指引
引入私募基金接管制度
加强诚信信息管理,劣币或无处遁形
加大处罚力度,相关主体或被一罚出局
作者:刘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