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系列私募法规的发布,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私募基金行业正快速、高效地朝着合规化的方向发展,与之相对的,未来不合规的私募机构将会举步维艰。在这背景下,私募基金公司的内控和合规风控工作将会越来越重要,甚至可能影响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那么,日常工作中,有哪些合规风控事项需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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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指引》,从私募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私募管理人应有效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内控体系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3、人员配备
5名以上的专职员;私募机构至少具备法代(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负责人高管、合规风控负责人三类高管岗位;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
4、人员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资料保管
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会计材料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6、专业化运营
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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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管理人登记
登记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募集完毕的定义有以下两种:
(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3、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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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基础信息审核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全面获悉投资者下列信息:
(1)基本信息;
(2)财务状况;
(3)投资经验;
(4)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有无不良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等。
2、合格投资者甄别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机构净资产应不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三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分类
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经历、经验以及投资知识掌握等情况,将合格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负有不同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对普通投资者应当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全面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4、充分履行产品风险揭示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揭示私募基金产品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5、设置投资冷静期并及时回访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给予合格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管理人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解除基金合同。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私募基金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适当性回访)。
6、完善留痕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过程中完善留痕管理工作。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调查问卷测评应当留存问卷底稿;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分级时,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非现场方式执行上述事宜的,则应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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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2、结构化产品合规性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含创业投资基金)在进行结构化安排时,杠杆倍数(即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应超过1倍。
(2)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结构化安排时,需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这与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相同。中基协重点关注结构化安排中投资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而实务中常见的结构化安排一般只着眼于基金财产分配顺序,对分配比例并无总体把控。因此,如果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实务中常见的结构化安排,则无法保证不出现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不符合中基协的相关要求。
(3)对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并未对结构化安排下的收益分享和亏损承担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4)中基协关注的结构化安排是投资者之间的结构化安排。换句话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被视为投资者,则其所涉类似结构化安排就不适用中基协的结构化相关要求。
(5)监管部门认可劣后级投资者可为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充分信披的、正常的结构化安排并不触及“保本保收益”、“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监管红线。
3、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4、关联交易
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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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披露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其他事项。
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2、运作披露
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就是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年报: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不按时披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