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通常指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股权投资基金。
在QFLP政策中,主要涉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类主体,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指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称为QFLP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的是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称为QFLP管理企业。
二、QFLP资金入境架构
(一)QFLP基金设立
1. 设立流程
QFLP基金设立需要经过QFLP试点资格审批、工商登记注册、外汇登记、基金备案等流程。QFLP试点资格审批是QFLP基金设立的关键环节。
各地通常采用联合工作机制对QFLP试点资格进行审批,联合工作机制成员通常包括当地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市场监管部门(或有)等。相关部门统筹推进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认定QFLP试点资格及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同时,各地也会结合当地情况,在部分环节设置个性化流程,如在资格审批和登记注册环节,海南采取由省级相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QFLP基金管理人及QFLP基金出具推荐函,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推荐函予以登记注册的方式。常见的QFLP基金设立流程操作要点如下:
2. 对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的要求
大部分地区对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设定了要求。如北京市在基金管理人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在基金出资人方面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上海市要求管理人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
(二)QFLP基金募集与结汇
1. 募集对象
QFLP基金面向境外和境外投资人进行募集。
2. 募集时间
部分地区对基金募集时限提出了要求,如南京市规定QFLP试点基金管理人登记为管理人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完成首次基金募集并备案的,予以取消试点资格。
3. 外汇登记与资金结汇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募集到的境外资金将进入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在当地外管局或银行办理入账登记并通过资金用途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后,可办理资金结汇,结汇资金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具体政策仍可能存在差异。如上海等试点地区,境外资金无需办理入账登记、也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后,资金汇出、汇入均通过QFLP专用账户完成。
(三)QFLP基金投资
各地通常对QFLP基金明确了具体的投向领域,部分地区(如上海、海南等)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QFLP基金的投向。
注意事项:
1. 各地对QFLP基金实施额度管理,主要采取总量控制策略,即向基金管理人分配特定QFLP额度上限,且允许其在管理的各QFLP基金间按需灵活调配,但总额不得超限。
2. QFLP基金需定期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业务情况,包括资金流动、投资收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报告等。
在QFLP制度的早期试点阶段,由于大部分地区严格限定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QFLP基金的唯一管理人,因此,试点初期主要采取的是外资管理内资的模式。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日益增强,同时,境外纯财务投资人的需求也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趋势。鉴于此,管理模式逐渐转向内资管理外资的模式,并且这种合作模式正持续不断地增加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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