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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QFLP编年体:变与不变下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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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QFLP编年体:变与不变下的历史机遇
盛世投资
2025-05-16
2
导读:刘军 | 作者目录一、前言二、QFLP的监管体系三、便利准入:资质申请门槛有所降低四、便利管理:普遍允许内资
刘军 | 作者
目录
一、前言
二、
QFLP的监管体系
三、
便利准入:资质申请门槛有所降低
四、
便利管理:普遍允许内资管外资
五、
便利投资:扩大QFLP基金投资范围
六、
便利资金进出:复制推广QFLP余额管理制度
七、
QFLP制度变化下的优势与机遇
1
前言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通道之一。自2011年上海首先推出QFLP试点至今,全国已有不少于30个城市、地区陆续推出各自的QFLP试点。总体而言,近年来,在国家和地方政策层面,不断释放支持QFLP试点的积极讯号,QFLP基金作为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重要通道之一,预计将迎来系统性机遇。本文将结合主要QFLP试点地区的QFLP制度特点及变化,对QFLP自推出以来、为扩大开放、回应市场需求所作出的变化趋势略作总结,以飨读者。
2
QFLP的监管体系
QFLP管理企业区分外资QFLP管理企业和内资QFLP管理企业,QFLP基金也区分全部投资者是境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和部分投资者是境外投资者、部分投资者是境内投资者的QFLP基金。无论外资QFLP管理企业还是内资QFLP管理企业,均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对于部分投资者是境外投资者、部分投资者是境内投资者的QFLP基金,由于在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属于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而对于全部投资者是境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由于未在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据此可见,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根据其类型的不同,兼具外商投资企业、QFLP牌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属性,进而受到证监会条线、QFLP试点地区条线、外汇监管条件的多重监管。因此,总体而言,QFLP的监管体系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QFLP牌照监管及外汇监管的集合,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均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在QFLP的监管体系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主要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外汇监管主要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等外管规则,QFLP牌照监管主要适用QFLP试点地区的试点政策。
3
便利准入:资质申请门槛有所降低
早期QFLP试点地区的资质申请门槛普遍较高,QFLP管理企业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资质条件、高管人员等方面,QFLP基金在认缴出资、管理方式、投资者资质条件等方面,均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比如,以深圳早期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2021年2月8日已废止)为例:
外资QFLP管理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注册地:深圳;(2)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3) 境外股东: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或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管牌照;境内股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经持牌金融机构或其一级子公司;或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近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4) 高管人员:至少2名高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业务经历,有2年以上高管任职经历,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QFLP基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认缴出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资占比不超过50%;(2) 管理方式:限于内部管理,管理人应当作为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3) 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目前部分QFLP试点地区的资质申请门槛有所降低,包括外资QFLP管理企业取消或降低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资质条件等方面,QFLP基金取消或降低了认缴出资、管理方式、投资者资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比如,海南《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对外资QFLP管理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要求,但对注册地(注册在海南)、高管人员(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管人员)仍有限制;对QFLP基金没有认缴出资、最低实缴金额要求,且允许内部管理和委托管理方式。
北京《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对外资QFLP管理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要求,但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企业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企业,至少2名高管人员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业务经历;对QFLP基金要求认缴出资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4
便利管理:普遍允许内资管外资
早期QFLP基金只有一种管理模式,即“外资管外资”模式,境外股东在QFLP试点地区设立外资QFLP管理企业,并由外资QFLP管理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发起设立QFLP基金。
2017年9月,深圳修订形成并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2021年2月8日已废止),首次在“外资管外资”模式外,发展出“内资管外资”模式。“内资管外资”模式允许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在QFLP试点地区申请QFLP管理企业资质,面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发起设立QFLP基金。目前“内资管外资”模式已在QFLP试点地区被普遍采用。
对于“外资管外资”和“内资管外资”模式,需要特别关注QFLP基金是否需要同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适用于在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而对于“外资管外资”和“内资管外资”模式,虽然募集行为主要发生在境内,但募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而非境内投资者,因此,实践中基金业协会对于全部投资者都是境外投资者的私募投资基金不予备案。在这一背景下,QFLP试点地区也不再强制要求QFLP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比如,目前深圳对于在境外募资基金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QFLP基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强制要求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5
便利投资:扩大QFLP基金投资范围
早期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普遍受到限制,限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比如,深圳早期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2021年2月8日已废止)要求QFLP基金应直接投资于实业;上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要求QFLP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等。
目前QFLP试点地区普遍扩大了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领域不再限于实业,投资方式也不再限于股权投资。比如,深圳《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4]1号)允许QFLP基金投资上市公司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不良资产等;在实践中,上海已突破《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规定,支持QFLP基金由原来单一的股权投资,扩展到可投资优先股、定增、可转债、夹层、不良债务等领域。
总体而言,QFLP基金最引人注目的投资范围放开在于FOF、不良资产、核心不动产(数据中心、仓储物流、产业园等)投资。从基金架构设计上,放开FOF投资,使QFLP基金可以成为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满足更加多元化的商业诉求。从基金投资范围上,放开不良资产、核心不动产(数据中心、仓储物流、产业园等)领域投资,为境外投资者境内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加便利、灵活的投资通道。
6
便利
资金进出:复制推广QFLP余额管理制度
早期QFLP试点地区均未实施余额管理制度,QFLP管理企业应当就每一只QFLP基金单独申请境外募集额度,且QFLP基金之间不能调配额度。如任一只QFLP基金的境外募集额度发生变化,应当事先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任一只QFLP基金清算,相应的境外募集额度即同时注销,不得循环使用。
2022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广东(南沙新区片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宁波北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这些首批试点地区先后出台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其中适用于QFLP的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正式推出QFLP余额管理制度,即将试点资质和规模授予试点管理企业,同一管理企业负责的不同基金之间可灵活调剂使用试点规模。简化外汇登记,对 QFLP 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外国投资者可在登记额度内自由汇出、入本金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入境后可直接结汇。
目前很多QFLP试点地区开始采用QFLP余额管理制度。2022年4月国家外管局北京外管部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在北京(全市)对QFLP规模实行余额管理。202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将QFLP外汇管理试点区域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将QFLP余额管理制度推广至上海(全市)。
除上述试点地区外,其他QFLP试点地区也同步在探索开展余额管理制度等外汇改革措施。比如,2022年3月国家外管局等4部门及浙江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1月海南金融监管局等3部门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2023年2月国家外管局等4部门及广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分别在浙江(全省)、海南(全省)、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探索对QFLP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
7
QFLP制度变化下的优势与机遇
通过QFLP制度,境外投资者可以将外汇资金入境兑换为人民币,进而投资于境内股权和另类投资市场,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1) 一次性授予QFLP管理企业境外募集额度,一次性办理外汇登记,无需每次单独办理FDI外汇登记;(2) 外汇资金直接结汇为人民币,境内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与境内投资者几乎同等便利;(3) QFLP基金放开FOF、不良资产、核心不动产(数据中心、仓储物流、产业园等)投资,为境外投资者境内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加便利、灵活的投资通道。
近年来,随着各QFLP试点地区不断探索对QFLP制度进行升级,我们预计,QFLP基金在申请门槛、架构设计、投资范围上将更加灵活和回应市场需求。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政策背景下,QFLP试点在资本项目结汇上的比较优势可能持续存在,并持续成为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领域的重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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