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司发话:明星代言兼任高层不免责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张国华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明星代言兼任高层不免责,对于网媒的广告监管细则也将在年底出台。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即使明星成为该公司高管、也不能减轻或变更依法应承担的代言人责任。不只是工商会对其公司进行查处,如果附带民事责任,明星也需进行民事赔偿。
前3季化妆品广告投放下滑超20% 影院广告受热捧

央视市场研究机构CTR媒介智讯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化妆品/浴室用品行业全媒体广告花费下滑幅度超20%。与传统媒体广告市场不景气形成对比的是,新媒体势头正旺。户外新媒体中,影院视频广告收入随着电影市场的火爆而水涨船高。另一个主力军——商务楼宇视频也保持了稳定的增速,同比增长15.2%。前三季度,洗护发品牌在电视和商务楼宇视频的花费变化分别为-5.2%、27.3%,护肤用品在电视和影院视频的投入分别为-39.7%、39.4%,对比惊人。
网售过期化妆品明确标明已过期也违法

近日,某些网店以一至三折的低价出售各品牌过期化妆品。店家大多将“已过期”标明,价格则由过期时间长短来决定。如超过保质期2个月的精华乳市场价220元,打折处理只卖40 元。有律师表示,销售过期商品本身就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无论是否明确告知产品已经过期,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销售过期商品,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格或服务费的3倍,消费者可以据此向商家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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