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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这!化妆品行业的“新106条”

都在这!化妆品行业的“新106条” SCBE华南国际美博会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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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再升级!!!


3月3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附上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共106条,并首次将从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实际受托生产方”)和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分开设置检查要点。



首次对委托生产方提出了要求



意见稿指出,本次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范围包括三类

一类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适用于实际生产版的82项条款;

二类是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适用于委托生产版的24项条款;

三类则是对既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又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则依据两份文件分别开展检查。


该适用范围,细化了化妆品生产环节中的责任,对于生产者和品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条款要求,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前,需完成化妆品备案并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产品的许可证,且产品完成后的出厂过程中,必须有委托方的人到厂,并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才可以上市。


一项不符 化妆品生产许可或被撤销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存在以下3种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

应当判定情形分别是:“存在1项(含)以上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存在关键项目瑕疵数与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6项(含)的”“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16项(含)的”。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在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人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各地药监局部门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组织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为上述“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将与药监局先前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同日实施

此次化妆品监管细节上的落实,是行业安全生产、科学监管、有据可依的现代化行业升级的标志,也意味着近两年来持续推进的行业监管体系的进一步落地。





编辑丨Vivi

来源丨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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