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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PE】机构与LP间格局重构:细节难定一切 重在责权利对等

【VC/PE】机构与LP间格局重构:细节难定一切 重在责权利对等 耀途资本Glory Ventures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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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伊始曝出的“星浩事件”给复苏的LP出资热情再浇凉水,二级市场通道开放并未给一级市场众机构的GP们

 

2014年伊始曝出的“星浩事件”给复苏的LP出资热情再浇凉水,二级市场通道开放并未给一级市场众机构的GP们减轻太多压力,基金管理方和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愈发微妙。

  南方一家知名创投机构合伙人对透露,最近一些个人LP变得很“挑剔”,即便机构方面无明显过失也会挑刺,“来访时招待不周会计较,IPO开闸之后也会嫌上市太慢,比较焦虑。”

  创东方董事长肖水龙指出,星浩资本在此前案例中同时充当了基金管理人与项目运营方,焦点资产的交易对手也为关联方,但这种因项目问题而导致的GP与LP纠纷在多数股权投资机构中不会是常态。

  激愤之下曾有星浩资本的投资人要求基金清盘,事实上,多数纠纷中的投资人仍然有更换GP等选择,基金提前清盘这一“双输”选项通常不会成为现实。

  2008年次贷危机过后,海外股权投资市场中曾有过一个LP抱团谋求权益的过程,一些LP协会在与基金管理者的博弈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国内资本市场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流动性困境之后,机构无疑也将面临与投资人之间格局重新划定。无论出于后续募资沟通还是稳定现有基金结构的考虑,更多机构试图完善与LP之间的沟通渠道。

  除了传统的尽调手段,要点在于LP投资前的协议拟定以及投后的对接机制。作为机构LP,成都银科创投的总经理吴忠的经验是,“前期协议拟定很重要,条款抠得越细,投后落实就越省心。”

  对接机制:清盘不足取

  而在GP看来,事前尽调是被动的审查过程,协议签署之后与LP的沟通管理则是一个需要设置机制来主动维护的过程。

  以创东方为例,与LP之间的沟通维护渠道主要有三种。第一,日常应对LP查询需求保证其知情权。第二,以咨询委员会代表LP做沟通,第三,合伙人大会。与LP直接对接的部门为投资服务部,主做客户服务,顺带做基金募集、架构设计、客户储备拓展等业务。肖水龙透露,创东方此团队4、5个人,有合伙人分管。

  在星浩资本案例中,LP对基金管理方的指责包括资金往来随意调拨、未按比例使用资金、成本核算存在疑问等,而最关键一点则在于一块土地资产溢价过高。

  肖水龙对此认为,星浩资本作为房地产基金,由于付款频繁,所以在资金调配方面弹性较大,又考虑到项目运营是其自己负责,因此在流程上遭诟病。但他同时指出,对多数股权投资基金来讲不存在这类问题,账上资金长期处于监管下,而已投出的资金使用调配则全部来自被投企业本身。

  而对于LP关于基金提前清算的诉求,肖水龙表示,投资人确实有如此动议的权利,但客观上并不十分可行,“要众多LP共同达成清算的协议并没那么容易,在这种情况下,更换GP是更理性的选择。”

  基金到期前终止投资业务往往会影响到项目运营,清盘多会使得LP利益受损,因此并不多见。但当触及到原则性条款时,也会有LP选择启动这种强制退出流程。

  一家总部在南方的FOFs机构管理人对ChinaVenture坦言,曾遭遇过数次子基金提前清算的状况,其中并未有因投资项目分歧导致的案例,比较典型的原因是关键投资人离职以及GP方承诺出资不能到位。他透露,由清算委员会主导了资产处置过程,比较幸运的是,这几个清盘案例并未造成自身母基金账面损失。

  谈条款:细节决定一切

  “LP就是出钱不管事,但是协议另行约定的另当别论,”创东方董事长肖水龙表示,国内有些LP比较强势,有些会参与决策甚至拥有项目一票否决权。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多数机构LP对一票否决权并不十分感冒,盛世投资总裁张洋直言——“盛世投资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项目一票否决权。”张洋认为,在GP和LP双方的协议中,责权利对等是十分重要的原则。一旦LP设置一票否决权,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等于其执行了合伙事务。

  个别机构LP以及一些财政出资的引导基金会涉及此条款。北京一家引导基金风控部经理苏杭(化名)对ChinaVenture表示,基金管理方包括项目单笔投资超过基金规模20%、关联交易以及替代投资实体等行为会涉及到引导基金的一票否决权。但她强调,作为LP自己对项目不做判断。

  事实上,LP在与GP的交涉中,一票否决权并不十分容易拿到。“国资引导基金这方面要求可能更容易获得通过,”张洋称。但他同时指出,一些引导基金早期设置否决权多基于对股权投资不了解,以此作为控制手段,“但否决权本身对于风控没有帮助,更重要的还是事前持续尽调和事后不断沟通管理。”

  关于前述银科创投总经理吴忠“抠条款”的说法,苏杭也有同感。

  “越清晰的条款在后期越能发挥作用,即便是协议最后的注释,可能都会都很有用”,苏杭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在分期出资过程中双方约定在前期资金使用超70%后进行Call款,但这一数字是基于已出资额度总和还是上一期出资额?此外,关于关联方的定义也在交易过程中引发讨论。

  歌斐资产合伙人曾纯则更看重以协议作为约束来保证GP策略的一致性,“有些GP不那么老实,在投资策略方面谈判时拍脑袋,后面未必执行,也有一些GP会跟着市场热点走,而不能完成既有规划,这都会导致FOFS的失控。”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LP都很看重“关键投资人”条款,在多数机构资本运作方式相对单一、产业逻辑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一些大牌投资人无疑代表了GP核心价值,因此多数协议中会包含一旦关键投资人离职,LP有权赎回出资份额甚至要求基金清算的条款。

  流程:LP跟项目不决策

  在很多机构LP的投资人看来,事前尽调过程中将GP内部流程梳理清楚,甚至比以一份完善的协议更加重要。

  “理论上协议条款是可以无限多的,”熠美投资管理合伙人叶庆直言,再完善的协议也不能替代对基金管理方的尽调判断,“一个GP内部风控流程到位,合伙人执行意识很好,管理严谨,基金出问题的概率就比较小。选对基金,比条款重要得多。”

  而在基金投资的项目上,机构LP多数采取“跟”但不参与决策的策略。

  在GP内部的项目投决会上,多数机构LP会设置观察员角色,甚至有一些拥有跟投权限的FOFs机构会选择一些项目跟随GP进行尽职调查。

  母基金设置跟投额度是国际惯例,但鉴于筛选项目与挑选GP方式的不同,现阶段国内FOFs机构参与度并不太高。张洋表示,盛世投资和每个基金合作都会设置一个小额跟投比例,“期间会涉及到作为LP跟随GP去看项目,但用起来很慎重,没有把限额用满过。”

  引导基金则很少参与项目尽调,北京地区上述引导基金副总经理曹莉(化名)透露, GP向投委会提交项目材料的同时,要将同样的材料给引导基金,其中会包括项目本身背景和交易结构等明细。

  出资顺序是LP另外一个比较关注的环节,据了解,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引导基金往往会要求最后一个签定出资协议。

  曹莉表示,自己所在的引导基金针对单只子基金出资上限为30%,因此在落笔签下出资协议之前,通常需要等其他LP承诺出资额度达到70%以上才可以确认出资。此外她透露,也曾有GP在募资过程中提出请自己出具书面出资承诺,以便于其完成募资,但均被拒绝。

  “募资能力也是判断一个基金管理机构很重要的一项素质,过程中LP不应当为GP进行任何方式的背书。”曹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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