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引入
在RAK Mix LLC诉Union Cement Company PJSC与Sheikh Sultan Jamal Saqer Sultan Al Qasimi No.7/2024案中,“解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与迪拜酋长国内司法当局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司法机构”(“CJT”)认定,迪拜法院对支票执行令申请与DIFC法院就相同债务索赔申请的并行受理构成积极管辖权冲突。
2022年,被诉人向迪拜法院申请案号为No.14746 of 2022的支票执行程序,要求索赔总价款为16,000,000迪拉姆的支票金额。2022年10月8日,第一被诉人就同一协议项下之相同债务,针对申请人向DIFC法院提出索赔程序(案号: No.CFI 052/2022),该案已由DIFC法院立案受理并进入审理阶段。基于双方仲裁协议约定,任何由该债务转让引起的,或与该债务转让相关的争议、分歧、矛盾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涉其存续、有效性、解释、支付、履行和适用的补救措施,均应受DIFC法院的专属管辖,申请人向CJT提出管辖权冲突裁定请求,其主张迪拜法院对案涉支票执行缺乏管辖权,DIFC法院为No.CFI 052/2022索赔申请的适格司法机构,同时请求中止2022年No.14746 of 2022支票执行令的强制执行程序。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司法管辖权冲突,CJT最终裁定,迪拜法院对支票执行令申请的受理与DIFC法院就相同应付金额索赔申请的并行受理,构成积极管辖权冲突,并根据DIFC法院法(DIFC Courts Law No.12 of 2004)第5条规定与双方仲裁协议约定,裁定DIFC法院系审理本案债务索赔的适格管辖法院。
02 支票执行程序
迪拜法院的支票执行程序(Cheques Execution Procedure)以其高效性、严格性及威慑力著称,其制度设计旨在通过非讼程序快速实现债权人权益,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持票人仅需满足形式要件,基于支票被付款行附上“账户余额不足”(Insufficiency of Funds)、“资金不可用”(Unavailablity of Funds)或“账户关闭”(Closure of Account)的通知,该支票即可构成执行令状,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实质审查基础债权关系。
03 文森评论
程序与实体的交互影响:管辖权冲突认定的实质化审查
支票执行程序的实际效果不再局限于“快速兑现”,而是与实体裁决形成交互影响。
本案裁定突破了传统上对执行程序的纯程序性定位,CJT在认定管辖权冲突时,不仅关注程序受理的先后顺序,更深入分析争议的实体关联性。仲裁协议中关于“债务转让争议由DIFC法院专属管辖”的约定,被视为确定适格管辖的核心依据。这表明,即便支票执行令具备程序优先主义特征,在支票执行令等非讼程序中,若基础债务涉及实体权利争议,司法机关可能穿透形式要件,援引争议解决条款重新划定管辖权。由此,支票执行程序的实际效果不再局限于“快速兑现”,而是与实体裁决形成交互影响。
迪拜独特的双司法辖区架构(即迪拜本地法院与DIFC法院并行)虽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多元争议解决选择,但也容易引发管辖权冲突。DIFC法院基于普通法传统及对国际仲裁协议的强效承认,常被当事人用于主张专属管辖权;而本地法院则依托属地管辖原则对境内资产执行保持优势。
本案通过CJT的管辖权判例实践,为协调双轨司法冲突提供了统一解决范本。CJT确立的法律原则有利于终结当事人惯常运用的“管辖权拉锯战”,提高实体性判决的效率,其既是迪拜司法改革的里程碑,更为全球混合法域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提供了创新范式。
► 作者:林辛润,文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指导:张好问,文森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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