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的资助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1)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2)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3)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4)国内申请人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申报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4)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5)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6)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除(1)、(4)、(6)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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