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辽宁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辽政发[2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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