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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连市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大连市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工作的通知 依科创新在线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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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5〕667号)要求,为支持我市进出口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做好我市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以下简称“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称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向


2015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于我市进出口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实施完成的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根据我市对外开放总体要求,鼓励我市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进出口企业申报的境外展览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三、支持标准


1. 境外展览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金额的70%予以支持。

2. 管理体系认证。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认证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限额30000元。

3. 产品认证。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限额30000元。

4. 境外专利申请。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专利申请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限额50000元。该项目与《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委发〔2015〕9号)中的PCT国际专利扶持项目不可兼得。

5. 境外商标注册。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商标注册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限额20000元。

6. 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外购线下外贸信息管理系统所发生的一次性建设开发费和企业租用外贸企业ERP云服务平台所发生的云端租赁费按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支持。企业外购线下外贸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最高限额30000元,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企业租用外贸企业ERP云服务平台项目最高限额10000元,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7. 国际市场考察。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国际间(包含港澳台地区)交通费的70%予以支持;对国外生活费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临时出国开支补助标准的70%予以支持。

8. 境外投(议)标。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的70%予以支持。标书购置费最高限额20000元、项目设计费最高限额20000元。

各项目具体说明及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报时间


2015年度企业网上项目资金申请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 在大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2014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六、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2015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继续采取通过“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的方式。


(一)资金项目申报


1. 2015年度项目申报不设项目计划申报期,先前已通过资质审核的进出口企业,在完成资质信息更新并通过注册地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后(详见附件2),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过“2015”年度“管理系统”向县区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已办理三证合一或者重要资质信息(公司名称、行政区划、联系人电话、海关编码等)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系统资质信息的企业,县区主管部门有权不受理企业申报的项目。初次申报的企业先到县区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项目(详见附件2)。

2. 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对企业申报项目及对应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进行审核及批复。

3. 县区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并提出支持金额意见的项目及对应书面申请材料上报至市外经贸局。


(二)资金项目审核及拨付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5〕667号)第九条(一)款的规定进行资金项目的审核及拨付。


七、注意事项


1. 企业受益额度视申报企业和项目数量、申请资金金额及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决定,不能保证达到政策规定的最高扶持比例及最高限额。市外经贸局将依据市政府2015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资金预算安排及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支持比例范围内,确定资金的支持比例。

2. 各企业应以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为目的,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等工作,对其中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业务,可提申请资金支持。严禁虚报项目。

3. 资金申报工作不存在指定的代理、中介或服务商,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应直接申请专项资金。

4. 各企业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积极配合县区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工作,对采取的下企业现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便利。

5. 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将不再重复支持。

6. 原则上“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用于鼓励产品竞争力强、进出口业绩有所增长的企业。连续三年获得“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但仍未实现进出口的企业,暂停该企业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格。取得进出口实绩的下一年度起,可重新提出资金申请。

7. 实际发生费用低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支持。

8. 每个进出口企业2015年度申请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

9. 每个进出口企业2015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11. 对骗取“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8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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