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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16 号)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具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按照要求于5月4日前完成免税审核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将审核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接到所在区域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材料后,安排专人到免税申报单位现场复核,并于5月9日前以公函的形式报送市科技局复核结果。
三、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要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申请表(一份,孵化器负责人签字、孵化器印章)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确认表(一份,加盖孵化器印章)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4、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5、在孵企业情况信息表
6、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7、入孵协议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8、在孵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证明。
四、凡在免税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经发现除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处罚外,还将被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大连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