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 94号)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市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并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现对具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孵化器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3日前完成免税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将免税材料及电子版报送所在区域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接到所在区域孵化器免税材料后,安排专人到免税申报单位现场复核,并于5月9日前以公函的形式将复核结果及免税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三、各孵化器按要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孵化器免税资格申请表(二份,孵化器负责人签字、孵化器印章);
2、孵化器免税资格确认表(二份,加盖孵化器印章);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4、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5、在孵企业情况信息表;
6、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7、入孵协议复印件(加盖孵化器印章)。
四、请各孵化器必须提交完整真实的免税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放弃免税申报的孵化器,必须写出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区域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函报市科技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大连科学技术局
2017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