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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托管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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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托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资助、社会参与”原则,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委托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补贴资金标准和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科技研发投入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专利托管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从事的专利托管服务业务的资质;
(二)信誉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专利托管机构优先;
(三)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具有提供服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条件。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托管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专利托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为企业开展专利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包括有关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等材料;
(五)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证明材料;
(六)专利托管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补贴资金办理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报送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审核结果网上公示。
第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