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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大科创发〔2018〕66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大连市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大科创发〔2018〕114号)要求,现开展2017年度大连市众创空间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大连市各级众创空间。
二、评价内容
根据《大连市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评价。
三、评价材料
众创空间评价申报书中的数据采用2017年度各众创空间在众创空间综合情况表中填报的数据,由众创空间自行填报,其余考评内容及证明材料由各众创空间按要求提供(详见相关附件)。
四、报送时间
7月13日前,各众创空间将评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7月17日前,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将审查同意参加评价的众创空间的公函、考评材料统一报送市科技局科技创业处。
五、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评价工作,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价资格,视为不合格;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
2、申报评价的众创空间要提供中国火炬统计系统自动生成众创空间综合情况表复印件。
3、提供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3)。
4、考评材料装订成册。
5、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其常驻企业与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必须分开计算,不得混用。
6、请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众创空间高度重视评价工作,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评价资格,评价结果将作为落实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附件:1、大连市众创空间考价申报书.doc
2、2017年度众创空间工作总结.doc
3、证明材料单.doc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