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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科创新在线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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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重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25日  
 
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组建,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
1、面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促进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2、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科研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承担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4、推动产学研用战略合作与协同创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择优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规模。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2、研究方向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目标,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在本领域中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3、科研团队结构合理,拥有学术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20人以上固定科研人员、结构合理、高素质的科研团队,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等科技成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规模以上企业应按规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等统计报表。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其近两年在实验室所属领域承担的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5、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较先进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面积应为1000 平方米以上,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6、能够提供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
7、具备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较强的研发组织水平,具有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实验室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2、申报单位所在地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申请单位为中央、省驻连单位和市直有关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4、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核确定认定名单。认定结果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5、经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由市科技局行文批准,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一般应设立由行业知名专家和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加强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资产、考核、激励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技术、人才、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
    第十条  对于变更重点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注重创新团队建设,稳定一批高水平技术队伍;拓宽全球视野,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重视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根据有关办法规定,做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共享。
第十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  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  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且符合国家、省相关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计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525日印发                       

(来源: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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