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企业:
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知发[2018]1号)的规定,对我市企业于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申请且授权后维持满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补助。具体通知如下:
2.《同意函》,此件为两个以上企业作为共同专利权人时提交,详见附件2;
3.《汇总表》,详见附件3(excel格式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dlipsc@163.com,邮件须注明企业全称)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副本即可);
5.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材料按先后顺序统一装订送至指定地址(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知识产权服务窗口<4>号——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2.专利代理机构对本机构代理的企业发明专利可集中申报补助,申请表中的企业名称及账户信息必须是申请补助的企业名称及开户行和账号(企业名称已经变更的,填写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3.《同意函》指一件发明专利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共同专利权人的情况,则需要申请补助的企业提交其他专利权人(仅限企业)出具的《同意函》,同时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同意函》的格式,企业可以自行填写,或者参考附件2中的样本格式。
4.每项发明专利需对应填写一张发明专利维持补助申请表,并保持表格格式在一张A4纸页面内。
5.请申报维持补助的企业加入大连专利信息服务qq群(一群345952925;二群806788352),方便开展补助审核工作。
以上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汇总表电子版需在本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送至指定地址和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知识产权服务窗口<4>号——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联系qq群:345952925;806788352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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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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