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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征求建议稿)
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大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指定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
(一)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市级以上(认定)备案众创空间的创客团队;
(二)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三)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四)上年度创新券无剩余额度;
(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第五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云计算等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主要包括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
(四)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等服务。
第六条 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企业或者创客团队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六)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建设服务机构库,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服务机构入库项目进行评审、发放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创新券申报工作信息。创新券由企业按照要求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平台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每个单位申领创新券的上限为10万元,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团队每年申领的额度上限分别是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创新券额度每年发放一次,集中审核兑付一次。创新券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企业自行与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开展服务机构直接收取创新券试点,为企业购买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条 企业在平台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比例领取补助。其中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云计算、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等服务补助为30%,大型仪器共享为50%。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及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创客团队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以及孳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并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
(一)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创客团队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
(四)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大科发〔2018〕94号)、《关于<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大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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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编辑|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