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大委发〔2015〕8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精神,决定开展2021年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备《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
1.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
3.在孵企业应与创业孵化平台签订孵化协议、在孵化平台法定地址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的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4.创业孵化平台提供孵化辅助服务的餐厅、咖啡厅、活动室、仓库等设施,符合实际需求的,可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能超过创业孵化平台申报全部面积的20%;
5.创业孵化平台内办公室、工位等应与在孵企业一一对应,无固定办公场地、工位的企业不计入在孵企业总数。
(二)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可根据在孵企业需要和自身运营特点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1.提供基本的办公场地、会议场地、交流空间、展示空间、网络服务和物业服务等;
2.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
3.举办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培育优秀创业团队,有效提升创业人才能力素质;
4.建立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搭建创业项目展示对接平台;
5.通过引入投融资机构,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
6.贯彻落实政府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有效降低在孵企业创业成本;
7.协助孵化期满企业做好登记变更、产业园区对接、跟踪指导服务等工作;
8.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对接合作、宣传推广等;
9.选树创业典型,弘扬创业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三)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达到以下标准:
1.A级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0.3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60个。
2.AA级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6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20个。
3.AAA级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0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
(四)创业孵化平台本年度未曾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材料
申报认定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需提供如下材料:
1.《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申报书》(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创业孵化平台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引进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合作协议;
4.引进投融资机构相关合作协议;
5.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要求
(一)创业孵化平台填写《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申报书》,向所在地区人社部门申报,各地区人社部门对创业孵化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社部门。
(二)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不参加评审或经评审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资格。市人社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补贴资金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孙中宝
联系电话:84369198
附件:
1.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申报书
2.区级评估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