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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将对实用新型进行明显创造性审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42号建议答复的函。提到,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提升授权质量。
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重点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
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的情况下,很多实用新型独立权利明显没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只是明显附加的常规特征,审查员就可以依据明显创造性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率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服务机构要发挥宣传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传导作用,让更多人申请人加入高质量专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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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