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二、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在政策补贴范围之内。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2017年9月20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审核认定程序
(一)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组织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3.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和《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数据库。
(二)街道保障所对各类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保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用人单位名称、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金额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度末通过“金保工程”系统生成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数据,报送同级人社部门。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