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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经中山区第十九 届人民政府第12 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7月15日正式发布,但一些政策在实际补助中可能会有调整,现将政策内容供大家参照。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 7 日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发挥中山区作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 物流中心和区域性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带动作用,落实《大连 市中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 远景目标纲要》,促进中山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中 山区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建设“大连现代服务核心功能区”,助 力大连“三年过万亿”目标实现,结合中山区“十四五”规划确 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企业注册登记、纳税地点在中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 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大连市、中 山区产业规划;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管理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 家,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 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除外)。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
(一)金融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指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下同)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
(二)现代商贸商务、港航服务、交运物流企业上年度在我 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元(含)以上;
(三)文旅康养、数字经济、科技创新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缴 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 300 万元(含)以上;
(四)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行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缴 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元(含)以上。其中建筑业企业 需具有1 级(甲级)或 1 级(甲级)以上资质。2022年 1 月 1 日以来新引进企业,首次达到认定条件即可申请。
第二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企业在中山区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按以下分类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
(一)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 3 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元以上。
(二)财务中心职能总部
1.资金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职能,上年度在我区资金结算额达到5 亿元以上;
2.在中山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以上。
(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 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
2.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
3.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300 万元以上
第三条新引进的上市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大型企业(集 团)在我区设立的一、二级子公司或区域总部,省、市当年度公 布的我区“独角兽”企业,以及世界500 强、中国500 强、中国 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或 者区域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对我区 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 政府批准给予认定。
第三章 企业开办扶持
第四条 企业落户扶持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 万元(含)以 上的,按照 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200 万 元。
第五条 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企业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 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企业租用自用办 公用房,连续三年内给予扶持,每年按照年租金80%的标准补助, 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
第四章 企业经营扶持
第六条 企业经营规模拓展扶持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缴资本金的,按 照增资金额 3%的标准给予不高于200 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按照企业对地区经济发 展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其中符合第一条
(一)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前两个年度按照 200 万的标准给予 奖励,后三个年度按照 150 万的标准给予奖励;符合第一条(二)(四)、第二条(一)(二)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前两个年度 按照150 万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个年度按照100 万的标准给予 奖励;符合第一条(三)、第二条(三)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前两个年度按照100 万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个年度按照 50 万 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2022 年以前成立的存量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增加实缴资本金方面,可同等享受本章第1 条政策。在主营业 务拓展方面,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同期增幅给予奖励,增幅10%-30% (含)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0%-50%(含)的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 60 万。在办公规模拓展方面,企业新增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 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企业新增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 年内给予扶持,每年按照年租金80%的标准补助,每年最高不超 过 100 万。
第五章 企业人才扶持
第七条 企业高管奖励扶持
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每人奖励额度 不超过个人税前薪金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八条 企业人才服务保障
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经企业申请,在政 策执行期内给予企业 5 个名额,按照总购房款 5%的标准,每人 最高不超过25 万元。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原则上每年 认定一次,认定后每年复核一次,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名单。 针对新引进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可随时提交认定申请,认定后可 兑现政策奖励。复核未通过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政策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并按 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兑现政策资金,对企业发 展中存在欠税、严重失信、恶意欠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得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产业带动作用强、综合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企业所获政策资金,可按照企业需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奖励;企业购买办公用房与租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可兼 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列扶持事项需发生于本政策有效期之 内,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在中山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六年,否则需全 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扶持事项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 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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