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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至9月8日
聚焦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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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策
关于报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总结报告的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申请工作的通知……最新消息来了!
01
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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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
2023年9月4日
关于公布第八批辽宁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3年9月6日
关于第八届“创客中国”大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拟晋级决赛项目名单的公示
2023年9月7日
关于开展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INFORMATION
注
意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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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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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总结报告9月30日前
开展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9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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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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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总结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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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批辽宁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名单已经公布
第八届“创客中国”大连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拟晋级决赛项目名单已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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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名单
关于开展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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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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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申请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示2023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连赛区)暨第九届大连市创新创业大赛拟获奖及推荐入围国赛企业名单的通知
INFORMATION
注
意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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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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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申请工作9月30日前
申报2023年度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9月22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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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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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申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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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根据《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发〔2023〕2号)等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在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条件
1.高校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1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技术占股比例达到20%(含)以上;
2.申报项目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技术交易支付凭证齐全;
3.申报项目具备前期研究基础和实施条件,符合人工智能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洁净能源、化工与新材料、海洋经济、航空航天、绿色技术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
4.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三、支持方式
2023年度确定入库的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首次融资到位金额500万元以上(含)的,按融资到位金额最高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2、对项目入库时间起3年内(按年份计算)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确定,贴息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3、对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按销售收入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通过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网上申报。(申报平台操作指南附后)
2.申报单位须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项目按照申报单位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推荐意见,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4.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需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前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材料,合作协议,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下载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系统,无需送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自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及市科技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咨询方式
业务咨询: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39989850
项目系统支持:18340837680
附件:
附件1-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关于推荐2023年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的函.doc
附件3-项目申报平台操作指南.docx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日
关于公示2023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连赛区)暨第九届大连市创新创业大赛拟获奖及推荐入围国赛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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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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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层科协,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继续通过基层推荐,由市科协学会部进行初步审查,经专家组评审后,报市科协党组会研究通过。
请按照《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大科协发〔2023〕30 号)要求,尽快组织申报工作。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
联系部门:学会部
联系电话:83635156
附件:
大科协发【2023】31号(通知).pdf
大科协发【2023】30号(管理办法).pdf
关于2023年辽宁创新创业大赛行业赛获奖企业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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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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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
2023年9月5日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解读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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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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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提名申报第三届辽宁省专利奖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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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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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上一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此次修订突出了标准的合规属性,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参照标准。
一、修订背景
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于2013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个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国家标准。标准颁布以来,得到了大批企业的贯彻实施,累计超过8万家企业通过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力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工作和企业发展的环境、形势、特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启动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批准了修订立项,项目编号为20210641-T-463。修订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广泛征求贯标主体、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及认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现行标准与当前企业经营发展内外部环境要求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对标准内容进行重点调整和系统完善,以更好满足新时代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支撑创新发展的需要。
二是突出务实有效。本次修订应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升、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的发展态势,通过提供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标准化、全流程指引,显著提升了标准对于企业守底线、控风险和降低信用成本的有效性。
三是强化对标协同。本次修订对照国际组织发布的管理体系高层结构,强化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同融合,降低企业贯标难度与负担,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提高企业使用标准的主动性,强化标准实施生命力。
四、修订重点
一是调整标准名称。本次修订将标准名称调整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新标准以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为运行内核,以“要求”作为核心技术要素的特点,强化了与后续贯标认证相关工作的衔接。
二是强化合规要素。本次修订在标准全文系统增加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相关条款,明确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相关概念,强化了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将知识产权合规要求贯穿于各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全链条、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全周期,并在审核改进中将知识产权合规作为重点关注内容,同时增加了“附录B.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典型禁止性行为列表”,旨在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助力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履行知识产权合规义务、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维护利益和保障发展。
三是扩大覆盖范围。针对前版标准将专利作为主要管理对象的情况,此次修订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类型的全面覆盖,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分别提出了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等管理要求,并在绩效评价中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规定了审核重点,同时,在篇末增加了“附录A.商业秘密管理的工具与方法”,帮助企业能够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好各类型知识产权,为核心业务保驾护航。
四是优化标准结构。本次修改结构上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的管理体系国际标准通用框架“高层结构”(HLS),结构更加完整,系统性更强。标准内容主要由10个主要条款及其相关分条款组成,除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以外,4企业环境、5领导作用、6策划、7支持、8运行、9绩效评价、10改进,按照“PDCA方式”展开。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与《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协同推广力度,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标准化工具,促进科技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同步提升,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04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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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
关于2022年大连市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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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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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连市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已经公示
05
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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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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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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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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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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