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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政策监管:从市场培育到三元并治

人工智能的政策监管:从市场培育到三元并治 数智安全行动计划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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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工智能的政策监管:从市场培育到三元并治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一个内容广泛且在不断发展的学科,它涉及到计算机科学、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机器人技术、数据科学等多个领域。截至2023年,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私人投资总额已经达到 672 亿美元,中国企业也在不断加大对人工智能的研发投入。目前,我国的人工智能产业已经开始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1]



人工智能技术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为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带来许多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合规治理、业务风险控制等问题迫使人工智能企业在数据安全及合规发展方面投入更多资源,事先进行监管应对十分重要。


纵观人工智能行业政策法规,可以将人工智能的政策监管分为五个阶段:


  一、市场培育阶段


这一阶段我国在大力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建设及发展,核心在于鼓励技术研发,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应对尚缺乏整体认识。2016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制定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该文件侧重于打造平台、培育企业、构建市场。2017年3月,“人工智能”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人工智能的被上升为国家战略。此后,各界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问题。


二、整体规划阶段


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随着各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国家安全、数据跨境的研究,立法者开始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合规风险。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过,正式确立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相应的,人工智能行业也开始注意安全问题。


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要求把握好政府和市场分工,计划到2020年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政策法规初步建立。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强调完善人工智的制度体系。


三、标准治理阶段


随着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人工智能行业需要“技术、标准和法律”三元治理。早期国家鼓励相关企业在技术层面通过行业公约和行业自律规则,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但是效果并不明显。2020年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强了人工智能行业的标准制定,不断鼓励和支持参与者进行“最佳实践”。由此,人工智能行业进入了标准治理的阶段.


2020年8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发布。此后,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8)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技术标准,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开始不断探索发布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由于这一阶段,我国正在研究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尚未启动对人工智能的立法。此时,法学界的主要研究重点是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通过,相关部门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停留在“数据监管”层面。


四、技术监管阶段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生效以后,我国数据领域的四梁八柱已经形成,此时监管部门开始进一步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网信办在2023年密集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内容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安全三个方面对AI技术进行规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甚至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深度合成管理服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规定的,可能面临行政和刑事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违反该规定的可能面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治安管理处罚。


五、技术、标准、法律三元治理阶段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理论界开始进一步关注人工智能行业中存在的数据的权属问题、数据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问题、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问题,并试图通过推动数据领域的相关法律,解决人工智能行业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这一阶段,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被提上议程。由此,监管部门对人工智能行业的规范逐渐发展出技术监管、标准治理和法律规制的三元治理态势。


构建起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体系开始成为热点。2024年3月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人工智能法》。作为有史以来首次尝试对人工智能进行横向监管的法规,该法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使用的几乎所有的人工智能系统。但是该主要是为了构建欧盟在数字科技领域的“防御工事”。而我国拥有大量大型互联网企业,把握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机遇直接关乎于国家发展。所以可能不适合直接借鉴欧盟的相关立法。


目前,人工智能法律监管的主流观点是分层治理。正如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教授提出,AI安全风险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应当分层级、分领域、分阶段、分重点开展,应当按照人类安全、国家安全、个体安全三个维度防范安全风险并设置方案。我国在“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基本理念下,人工智能的立法和标准实践主要围绕科技伦理和国家安全展开,要推动构建“可信”的人工智能。未来中国应该从“宏观以人为本、中观国家安全、微观个人信息安全” 三大人工智能安全维度,走深落实相关政策,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

王泽钧,2022年数安智库“优秀政策法规专家”,中共党员,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参与市级以上课题3项,在《中国审判》、《数字法律评论》发表期刊论文10余篇,提交资政建议1项,北京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网络与数据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委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执业领域为:特殊资产投资、企业重组及数据资产。



[1] IDC:2027年中国人工智能市场IT总投资规模预计超380亿美元https://www.idc.com/getdoc.jsp?containerId=prCHC51172823

2024年9月5日最后一次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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