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权众筹融资性质的界定:
从非公开到公开
《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权众筹的特性公开和大众(证监会另外认定的一个特性是小额),决定了其公开发行的性质。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
(6)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