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的不断融合,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由此滋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人民群众深受其扰,在数字时代我们应该更加注意保护我们自己的个人信息。

原告江某诉称,被告钱某将原告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原告的笔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并在群内发布文章指责原告,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原告为“下三滥”,为此,原告以被告侵犯了其个人信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上述信息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原告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被告公布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布原告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个人信息的记录方式是电子方式或者其他记录方式;
2、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发挥作用;
3、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是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
4、个人信息的基本作用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因而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是个人身份信息,而不是个人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1、征得对方同意,在处理成年人信息时,须征得本人同意,处理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否则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2、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如让客户填写有关信息的登记表时须向客户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如若违反则构成侵害个人信息。
4、未经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提供,更不可非法售卖。作为经营者、服务者若泄露他人信息造成损害后果的,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存在出售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1、提高警惕,谨慎处理自己信息。不随意填写问卷调查、快递单据消除个人信息后再丢弃、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连接未知wifi、不贪小便宜、不在朋友圈公开自己的健康宝绿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谨慎上传身份证件照片等。
2、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信息被泄露或违法使用后,寻求司法救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