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利。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可定义为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强调的是消费者的自主与独立,不受他人妨碍。在市场经济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尤为重要。那么什么时候可以使用自主选择权、如何使用自主选择呢?请看以下案例:
消费者陈某于2022年3月27日到某行办理1.8万元现金取款业务,陈某取完号后便站在大厅等待。该网点大堂经理询问陈某需求后,告知其2万元以下的存取款业务必须在自助柜员机办理。此时,叫号机已通知陈某去柜面办理业务,陈某当即表示他取钱有要紧事处理,柜员机取款太耗时间,要在柜台办理业务。但网点大堂经理坚持要求陈某前往自助区办理业务,且态度强硬。陈某遂致电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网点接到转办投诉后,迅速启动投诉转办处理机制。网点负责人打电话向陈某道歉,表示将对大堂经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大堂经理当面向陈某道歉。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教育,进一步强化人性化服务措施,不强制分流,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大堂经理提出的强制要求,侵犯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这是一起侵犯客户自主选择权,服务人员态度蛮横引发的投诉。作为经办行,要充分尊重消费者个人意愿,不能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强制分流客户,侵犯客户自主选择权。同时要站在客户体验的角度,积极寻求多种渠道解决客户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推荐服务渠道,争取客户的配合和谅解。
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在消费时,遭到经营者强迫接受本身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易并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