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拓知产成功案例
79276248
客户商标
9171385
引证商标
8975807
引证商标
10013517
引证商标
经过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标局最终裁定7927624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9276248号异议原因:字母近似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读音、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答辩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明显区别,属于不同的商品使用,实际使用情况并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3、答辩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异议人所提出的答辩人注册行为的提出是出于恶意,并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是对法条法规的不理解。
4、综上述,答辩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以此为法律依据对答辩商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总结
商标异议答辩不同于注册,需要代理机构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大量的成功经验才能保证在商标异议答辩时最大程度的为您争取到商标专用权,亿拓知产正是您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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