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拓知产成功案例
81470917
注册商标
13578993
引证商标
经过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1470917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1470917号驳回原因:英文近似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读音、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近似情况,但引证商标已做过其他处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构成要素有文字“烘焙兔”和设计的图形对照,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而引证商标则是纯图形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整体性区别明显。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总结
商标驳回复审不同于注册,需要代理机构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大量的成功经验才能保证在商标驳回复审时最大程度的为您争取到商标专用权,亿拓知产正是您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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