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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3552号商标异议复审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第19273396号引证商标存在权利争议,已经在此之前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结果,特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上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下发后再行审理。
2、申请人收集了新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商标已经在先使用许久,具备获得该商标专用权的资格。
3、原异议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纯,是为了进行囤积买卖而抢注的品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其引证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保护,其主张的在先权利并不合法。原异议人这种明了的牟利性的目的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原则,尤其是第四条第一款的原则精神,这种不纯的注册目的不应该保护。
4、综上述,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注册才是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力的一方,以转手牟利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应予以制止。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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