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拓知产成功案例
10572059
撤三商标
经过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标局最终裁定10572059号商标予以维持,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572059号撤三原因:长时间未使用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客户的商标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公司认为,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旅馆。住膳寄宿处 ”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2.对方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第19185306号第43类“菲亚思特”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9185306号第43类“菲亚思特”商标,原第191853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总结
商标撤三答辩不同于注册,需要代理机构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大量的成功经验才能保证在商标异议答辩时最大程度的为您争取到商标专用权,亿拓知产正是您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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