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飞云
12月12日,深交所公布了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陈伟、朱策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大信所及上述注册会计师在星星科技(300256)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多项违规:一是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在2019年、2020年的审计工作中均未勤勉尽责。基于此,深交所对郭安静予以公开谴责,对大信所、陈伟及朱策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此前,证监会已于6月5日对相关方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大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约339.62万元,并处罚款950万元;对郭安静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对陈伟、朱策明给予警告并各罚款50万元。此次证监会对大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罚没款总计达1449.6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大信所累计已被证监会/证监局合计罚没款逾4750万元,相关处罚包括:
1、2025年6月,大信所因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约339.62万元,并处罚款950万元;
2、2025年6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大信所的处罚决定。大信所为广汇物流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在对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对大信所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69.8万元,并处以339.6万元罚款;
3、2025年3月,湖北证监局公布对大信所的处罚决定。大信所为启迪环境出具的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没收其审计业务收入528.30万元,并处以528.30万元罚款;
4、2025年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大信所的处罚决定。大信所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对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对金洲慈航2017年、2028年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对大信所没收业务收入275.5万元,并处以826.4万元罚款;
5、2025年1月,河北证监局公布对大信所的处罚决定。大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华讯方舟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没收业务收入122.6万元,并处以367.9万元罚款;及
6、2025年1月,河南证监局公布对大信所的处罚决定。大信所出具的雏鹰农牧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雏鹰农牧2016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没收业务收入103.8万元,并处以207.5万元罚款。
会计师违规成本高启,风控合规已成为重中之重。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郭安静,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 伟,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朱策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1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明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信所出具的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因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及少计提商誉减值等事项,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为星星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针对上述审计事项,大信所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郭安静、陈伟是星星科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朱策明是星星科技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在对星星科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因星星科技存在业绩压力,收入是其关键绩效指标之一,使得收入存在可能被确认不正确的期间或被操纵以达到目标或预期水平的固有风险,大信所将其收入的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底稿《星星科技重大事项汇报》显示,2019年度星星科技“将部分账龄较长的存货集中处置销售,考虑到公司的产品基本是定制化产品,对该类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大信所总部复核提出“项目组在执行常规审计程序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执行访谈等程序,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并考虑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新增客户扩大核查范围的程序安排”。对此,项目组进一步履行了与公司高管、控股股东的沟通,实地走访相关客户、检查相关客户应收账款的发函及回函情况等补充审计程序。
经查,大信所的上述补充实地走访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客户访谈记录简单、流于形式。对相关客户的《访谈记录》仅记载了客户的主要产品、年产量、销售模式、结算款项情况等基础信息。对相关客户的《访谈记录》仅记载了与星星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产品用途、交易款项支付等基础信息。上述访谈未见与星星科技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业务合理性等实质性问题,未要求客户的被访谈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未对走访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新增客户访谈提供的《营业收入询证函》和《访谈记录》存在公章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除此之外,相关客户未提供其他任何资料。大信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了解上述异常的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走访客户数量少,占比低。大信所称受客观原因影响,仅选择了三家客户进行走访。经查,现场走访的3家客户的销售额仅占上述交易的22.15%。上述事项涉及客户的注册地址与其他相关客户在同一产业园,且销售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未见项目组实际走访。
上述异常情况涉及的相关公司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三、大信所在对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及其某子公司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程序中,所检查的同一项业务各个环节获取的相关文件并非同一供应商,不符合穿行测试的要求。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将“控制活动是否达到执行”记载为“是”,但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大信所对星星科技《营业收入完整性检查表》、星星科技相关子公司《营业收入发生额检查表》和《产品销售收入检查表》中所列明细进行抽查过程中,查验了相关送货单、合同以及对应科目。大信所未对相关单据及其附件的异常充分关注,未关注到部分客户的收货地址与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明显不一致;部分客户的收货人同时为其他客户的函证联系人和法定代表人;送货单日期早于出货单的签署日期等异常情况。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查,上述异常情况涉及的相关公司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三)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未对回函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不同客户由同一人寄出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经查,相关公司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星星科技账面记录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四)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 年度,星星科技对相关公司预付投资款55,000万元。相关公司将11,000万元资金拆借给深圳某公司。审计底稿记录“为防止资金拆借相关资金在星星科技体外循环,我们关注了星星科技相关往来核算客户及资金流水核查,……经核查,无异常”。
大信所未关注到深圳某公司同时是星星科技某子公司的供应商。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客户访谈程序执行存在问题
大信所执行客户访谈程序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一方面,客户访谈资料收集不完整。对相关客户访谈时,未留存被访谈人身份证明资料。另一方面,未对客户访谈收集资料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大信所未关注到相关客户访谈提供的资料和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存在公章编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大信所在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郭安静、陈伟作为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安静、朱策明作为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所、郭安静、朱策明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陈伟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7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郭安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三、对陈伟、朱策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信所、郭安静、陈伟、朱策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