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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洞察|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金融机构尽职调查KPC的常见36个问题

CRS洞察|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金融机构尽职调查KPC的常见36个问题 优旭丽跨境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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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境内个人或公司在海外金融账户,尽职调查KYC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须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1. 金融机构确认税收居民身份的义务

金融机构可信赖新开账户持有人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但须开展合理性审核:若已知或应知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如与AML/KYC程序获取的地址、国籍等信息矛盾),则不得采信。审核依据应为开户时收集的信息,包括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AML/KYC)材料[2]。税务总局CRS专题网页及OECD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已提供各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中文译稿,可供参考[3]

2. 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自身税收居民身份

各国税法均设有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账户持有人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目标国家(地区)税法综合判断,可能同时构成两个或以上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4]。例如:在甲国有住所并纳税,又在乙国连续居住超6个月而被乙国认定为税收居民,则同时为两国税收居民[5]

3. 中国居民个人的界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即为中国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不等同于房产持有[6]。外籍个人满足上述条件者,同样属于中国居民个人[7]

4. 房产不等于税收居民住所

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不直接构成“有住所”。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短期居留,待事由消除后返境外长期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购房亦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8]

5. 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不等于中国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与户籍管理中的“居民”概念不同。持中国居民身份证者可能长期境外居住并构成他国税收居民,因此不得默认其为中国税收居民,仍须收集声明文件[9]

6. 外国人居留许可不能单独作为税收居民判定依据

持有五年期外国人居留许可不直接等同于中国税收居民。存量账户中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者,金融机构可接受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出入境记录、个税纳税记录等作为佐证材料[10]

(二)声明文件管理

7. 开户必须获取有效声明文件

金融机构须在开户时获取账户持有人的有效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未提供者不得开立账户。若因后台流程延迟导致未能即时审核,须在90日内完成,否则账户不得启用[11]

8. 合理性审核不等于真实性核查

合理性审核旨在识别信息间明显矛盾(如声明居民国与现居地址所在国不一致、国籍与居民国不符等)。发现矛盾时,应要求补充有效声明或合理解释,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12]

9. 现居地址填写规范

现居地址原则上应填写税收居民国地址,非中国代办人地址或临时居住地址,除非能提供合理解释(如留学生、访问学者等情形)[13]

10. 第三方代为提供声明文件的条件

经合法授权委托(如授权委托书)的第三方,可代表账户持有人签署并提交声明文件[14]

11. 声明文件信息变更及时通知义务

账户持有人须在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主动通知金融机构,以保障声明文件持续有效[15]

12. 纳税人识别号(TIN)验证原则

金融机构可信赖声明文件所填TIN,除非已知或应知其不准确(如声明居民国不发放TIN,但OECD官网显示该国向所有居民发放TIN)[16]。虽非强制比对格式,但建议通过税务总局CRS专题页或国内TIN检索平台验证,以提升报送质量[17]

13. 非居民账户未提供TIN的处理

若账户持有人勾选非居民但未提供TIN,需核实原因是否合理:仅当居民国不发放TIN,或账户持有人确无法取得时方可豁免;若居民国(如加拿大)实际发放TIN却声称不发放,则属不合理[18]

14. 无需强制申请TIN

对于税收居民国可申请但尚未取得TIN的非居民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不强制要求其申领并提供[19]

(三)尽职调查程序

15. 新开机构账户可信赖公开信息

若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公开信息(如工商登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可合理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非非居民企业,则无需额外获取声明文件[20]

16. 公开信息范围

包括政府机关发布的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披露信息及其他可公开访问的机构分类信息[21]

17. 存量账户适用新开户程序时的客户经理责任

若客户经理负责管理该存量账户,且已掌握表明声明文件不准确的信息,则金融机构不应信赖该文件,须重新核实[22]

18. 存量账户持有人新开户的简化处理

前提是开户时无需按《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外的法律、监管或合同要求提供更新或补充客户信息[23]

19. 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居住地址确认

不强制人工纸质审核。若已有制度确保所存证明材料上的地址为现居地址,即视为合规[24]

20. 双居住地址情形处理

同一账户持有人可能存在两个有效居住地址(如在两国各居半年)。此时金融机构可要求补充声明文件,或向涉及的两个国家(地区)分别报送信息[25]

21. 证明材料保存形式

可保存原件、核证副本、复印件或电子版(含材料类型、审查日期及识别号等),但须确保能按监管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纸质版本[26]

(四)反洗钱程序与控制人识别

22. AML/KYC程序与CRS尽职调查协同

金融机构应采用符合FATF《2012年建议》的AML/KYC程序开展尽职调查。若AML/KYC新获信息与声明文件矛盾,即表明情况变化,原文件不再可靠[27]

23. CRS控制人与FATF受益所有人定义一致

两者定义及识别方法完全一致[28]

24. AML/KYC程序须符合FATF第10条与第25条

包括将信托委托人、基金会创始人等识别为控制人[29]

25. 合伙企业控制人识别规则

合伙权益涵盖表决权、事务执行权及利润分配权等。有限合伙人中直接或间接持有超25%权益者为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全部视为控制人,若为法人则须穿透至最终自然人[30]

26. 多层所有权结构下控制人识别义务不变

中间层机构性质不影响报送义务,金融机构仍须识别并报送最终控制人信息[31]

27. 低值存量机构账户控制人信息报送豁免

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若AML/KYC程序未要求留存控制人税收居民信息,则无需报送[32]

(五)其他重点问题

28. 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范围

监控须覆盖国籍、证件类型、电话、地址等可能影响税收居民身份的关键信息变更,仅监控证件有效期不符合要求[33]

29. 产品户尽职调查主体

以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等名义开立的账户,若产品本身属于金融机构(如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实体),由其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否则由开户银行承担[34]

30. 睡眠户不等于休眠账户

“休眠账户”特指上一年度余额≤1000美元,且过去三年无任何账户交易、六年无任何账户沟通的账户;仅一年无收付活动的睡眠户不豁免尽职调查[35]

31. 豁免账户不参与账户加总

加总规则仅适用于金融账户,豁免账户不在定义范围内,不纳入加总计算[36]

32. 第三方服务委托责任归属

金融机构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但法律责任不转移;须确保服务提供商留存完整操作记录,并满足国内法要求[37]

33. 信托任意受益人账户状态认定

只要未被永久排除在分配范围外,某年度未取得收益不构成账户注销[38]

34. 信托保护人始终作为账户持有人

无论是否实际行使控制权,信托保护人均应被识别为账户持有人[39]

35. 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及养老金的“穿透”要求

在未实施CRS的国家(地区)设立的、被广泛持有且受监管的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和养老金,开立新账户时须适用穿透规则确认控制人,但无需超出FATF《2012年建议》第10条与第25条规定的AML/KYC信息收集范围[40]

36. 高风险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强化识别

高风险国家(地区)指提供投资移民计划(CBI/RBI)的司法辖区,其居民身份可能被用于规避CRS。金融机构须对声明为该类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强化尽职调查,重点问询:是否通过投资移民获得身份、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拥有居住权、上一年度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居住超90天、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申报个税。若后三项任一成立,应同步确认其为相应国家(地区)税收居民[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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