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优化主动披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在2022年第54号公告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放宽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
一、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幅扩大
新公告将主动披露适用情形从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扩展至7类行为,基本覆盖企业常见违规类型,并首次将6类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
2. 时限要求再次放宽
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规定一致。
3. 量罚尺度更加合理
新增了影响海关统计、监管秩序及程序性违规等不予处罚情形,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
4. 生产实际更受重视
新公告明确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的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为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提供支持。
5. 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新公告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企业主动合规可申请减免滞纳金;高级认证企业享有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利。
6. 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新公告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并优化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二、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1. 政策适用问题
答:对于2023年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新公告”;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作业,适用“54号公告”,如“新公告”更有利于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2. 首次披露时间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
3. 报告形式问题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实现“让企业少跑腿”。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入相关模块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