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不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根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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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啊秋 总编 / 连芳菲
本文由深圳之窗整理发布
来源:深圳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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