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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税案】GE在菲律宾的一场“教科书式”退税反击战:2.35亿比索背后的时效博弈

【协定税案】GE在菲律宾的一场“教科书式”退税反击战:2.35亿比索背后的时效博弈 转让定价人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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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税务上诉法院裁定GE胜诉:2.35亿比索退税案确立纳税人时效保护原则

文/思迈特国际税咨询转让定价人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2025年12月2日,菲律宾税务上诉法院(CTA)就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以下简称GE)与菲律宾国税局(CIR)之间的股权转让退税争议作出判决(CTA Case No. 11153),裁定GE胜诉,应获退还已缴资本利得税2.35亿菲律宾比索(约合人民币2900万元)。

一、“先交后退”:为保障交易交割主动缴税

2022年8月1日,美国GE将其持有的菲律宾子公司General Electric Philippines, Inc.(GEPI)全部股份,以约4172万美元对价转让予荷兰关联方。根据菲律宾国内法,非居民企业转让非上市菲律宾公司股权,须缴纳15%资本利得税(CGT)。为确保股权过户顺利,GE于2022年8月24日全额预缴该税款,并于2023年1月依据《菲律宾—美国税收协定》第14条第2款,向辖区税务局(RDO No. 39)提交退税申请——该条款规定,若被转让菲律宾公司资产不“主要”由不动产构成,菲律宾无征税权,征税权归属美国。

二、程序争议:行政救济未终了即提起司法诉讼是否合法?

2023年4月14日,RDO以“材料不齐”为由否决退税申请,但该决定并非局长(CIR)最终裁决。按菲律宾规定,超1亿比索的退税需经CIR书面批准方可生效。面对程序拖延风险,GE于2023年5月12日直接向CTA提起诉讼。税务局抗辩称,GE未穷尽行政救济即起诉,违反“行政救济穷尽原则”,应驳回起诉。

三、法院判决核心:2年退税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CTA援引《菲律宾国家税法典》(NIRC)第229条及CBK Power等既有判例明确:退税之诉必须在缴税日起2年内提起,该时限属法定强制期间,不因行政程序未终结而中止或延长。法院指出,行政复议系为给予税务机关自我纠错机会,但法律未设定其处理时限;若任由行政机关无限期拖延,将实质性剥夺纳税人诉权。GE于2022年8月缴税、2023年5月起诉,完全符合2年时效要求,其“抢跑”行为被认定为依法维权的必要举措。

四、实体抗辩:不动产占比仅0.0041%,协定免税成立

美菲协定“不动产保留条款”适用前提是被转让公司资产“主要”由不动产构成,菲律宾税法明确界定“主要”为不动产价值占比超50%。GE提交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审计报表显示:GEPI总资产35.9亿比索,其中不动产及设备仅1482万比索,占比仅为0.0041%。更具说服力的是,2023年6月30日,菲律宾税务局法律部已补发《协定待遇资格证明》,确认该笔交易符合免税条件。

五、实务启示:中国企业出海需关注的四大关键点

1. “先交后退”是合规前提下的理性止损策略
为确保跨境交易交割安全,主动预缴税款并同步启动协定待遇适用及退税程序,虽占用短期现金流,但可规避交割延误、处罚及声誉风险;只要协定适用基础扎实,退税成功率高。

2. 严守2年诉讼时效红线
在菲律宾及多数承袭美国税制模式的新兴市场,退税诉讼时效为不可变通的法定期限。切勿轻信“再等等”“正在审批”等非正式回应,须以日历时间为行动准绳,在届满前完成起诉动作,保全诉权。

3. 退出前须完成“不动产富集测试”
标的公司不动产占比是否超50%,直接决定协定待遇能否适用。建议在投资架构搭建及退出规划阶段即开展资产负债结构审阅,提前剥离或重组不动产资产,避免因实体条件不符导致协定无法适用。

4.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可并行启动
本案明确澄清误区:行政申请系对税务机关的通知义务,司法诉讼则是纳税人自主行使的法定权利,二者并非严格串行关系。同步推进,方能兼顾效率与权益保障。

本案虽发生于菲律宾,但其所重申的“司法救济权不得因行政低效而被剥夺”原则,具有普遍参考价值。对于在东南亚等新兴市场持有类似积压退税诉求的中国企业,该判例可作为与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顾问沟通的重要依据。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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