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部分钢铁产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将部分钢铁产品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具体产品详见附件。
二、出口许可申领要求及签发机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须凭货物出口合同和生产商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及受其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按分工签发。在京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商务部许可证局负责签发;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级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5号公告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