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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简历显示,已年满60岁的于莎燕(1955.11)是山东临朐人,女,汉族,1982年12月入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大连外国语学院日语系日语专业毕业。
从大连外国语学院毕业后,于莎燕长期在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工作,历任进出口办科员、经贸处科员、经贸处副科长、经贸处科长、经贸处副处长、经贸处处长。1998年,于莎燕升任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后担任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2年,于莎燕出任绥化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年,于莎燕升任黑龙江省副省长、党组成员。
关于于莎燕被免职,没有其他声音,应该就是正常退休 。毕竟已经60岁,操劳了多年。
然而相比上面的风平浪静,下面这位的动静明显要大得多。

日前,董强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5年7月13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就知道你们想了解案件细节,给你们准备好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强在担任市一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其以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该医院改扩建工程及新建病房楼工程。董强于2010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分12次共收受谢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4万元,此款被董强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消费。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弟黑龙江省鸿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董某甲(另案处理),为哈尔滨市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市一院一期、二期消防工程以及催要工程款、改变工程款支付方式上提供帮助,董某甲先后分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董强伙同其弟董某甲为黑龙江省圣凯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市一院一期电梯工程以及催要工程款上提供帮助,董某甲先后分4次收受圣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甲(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采用虚假手段,共同非法套取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董强系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指控受贿、贪污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被告人董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文综合自劲彪新闻及澎湃新闻



